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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发布重要通告!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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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有效降低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十堰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非道禁用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范围为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柏林镇辖区为界,东部和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区域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
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Ⅱ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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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坤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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