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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印发通知,十堰所有职工都该看看!

十堰政府网 十堰发布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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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十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起,我市实行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随着市级统筹的实现,意味着以后参加工伤保险或是申请工伤待遇,不管职工所属哪个县(市),所有标准都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实行“六统一”


《办法》明确,按照“市级统筹、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市人社局为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并按规定核算、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做好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

  各县(市)、郧阳区人社局为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当地的保险费征缴、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支付管理等工作。

  各地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伤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等工作。

用人单位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或者雇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或者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的建设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职工,应当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省统一核定缴费基数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统一核定缴费基数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施工人员。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分类,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确定的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在执行阶段性下调费率期间,各地必须严格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
由市县两级具体承办


  《办法》指出,工伤待遇的支付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有关待遇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及定期待遇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均以全市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

  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支付统一以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

  因特殊情况无法转回本市工伤协议机构就医的工伤职工,应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在异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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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吴楠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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