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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疫情管控!十堰一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批捕

十堰发布 2020-10-28


来源 |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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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
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
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
破坏疫情管控秩序的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据了解,为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疾病传播,竹山县得胜镇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在得胜镇花西路口设立了警戒区,对过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劝返。


1月26日9时许,该镇茶场村村民刘某某以走亲访友为由,执意要通过警戒区,现场工作人员反复向其宣讲当前疫情形势及走亲访友可能引发的疾病传播风险,但刘某某一意孤行。当在场医护人员打算为其测量体温时,刘某某拒绝配合,并试图抢夺医护人员手中的体温计。在现场执勤的得胜镇政府干部夏海涛上前阻止,刘某某不但不听劝告,还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夏海涛面部被抓伤。此外,刘某某还将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毁坏,致使该处疫情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检察机关获悉该案情况后,及时派员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通过调取并查阅案卷材料,查验当事人伤势,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妨害公务罪方面收集完善证据。2月1日,竹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月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依法批准逮捕。当前,该院检察干警已提前介入该案办理,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梳理现有证据,并提出了补充完善有关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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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坤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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