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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十堰新冠肺炎患者隐瞒病情致2人被感染,5人被隔离

十堰发布 2020-10-28

来源 | 平安白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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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名新冠肺炎确诊者因隐瞒病情和活动轨迹被开发区公安分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启动调查。


经警方初查,63岁的唐某某系湖北省仙桃市人,现住开发区某小区。 

今年1月19日,唐某某和其丈夫、儿子一家驾车从十堰前往仙桃老家。1月24日返回十堰,途中将住在丹江口的弟弟、弟媳接回十堰的家中,一家8口人在一起过年。1月23日、27日,社区工作人员曾上门核查武汉返堰人员,唐某某家中无人,电话也无人接听。

2月2日,唐某某身体不适,出现发热症状,2月3日病情加重,2月4日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高度疑似病例,当场被医院收治隔离。当日,唐某某的丈夫曾某某在明知唐某某已被收治隔离的情况下,仍然不向村委会提供情况,私自将其弟弟曾某、弟媳罗某步行带至自家门面房中进行隔离。

▲民警正在进行案情分析


2月6日,唐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曾某某的弟弟、弟媳出现发热症状也被医院收治隔离,其他与其有密切接触的5人被送至医学隔离点集中观察。

白浪路派出所民警“全副武装”

开展案件调查↓↓↓



警方已初步查明,唐某某、曾某某的行为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造成了潜在危害,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唐某某、曾某某等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启动案件调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延伸阅读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怎么处罚?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确诊患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春节前后从疫情严重区域返乡和与此类人员有无防护密切接触的个人、单位不如实报告或隐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会聚餐、聚众赌博、操办宴席等违规聚集;应当关闭歇业的公共场所不执行关闭歇业规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患有突发传染病(本通告指新冠肺炎,下同)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进入公共场所,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以及污染场所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准许、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


以上行为,情节不构成犯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人人参与  人人有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支持、参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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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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