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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看病买药,十堰这两地发布通告!

十堰发布 2020-10-28

来源 | 十堰政府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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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
十堰市郧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群众看病买药有关问题的通告
具体如下

为方便群众疫情防控期间看病买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普通轻症患者原则上就近看病买药,城区持通行证向小区楼栋长或包联单位报告后可直接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医院就医买药;农村向小组长报告后可直接到村卫生室就医买药,确需到乡镇卫生院就医买药的,由村医开具证明,村级道路卡口做好登记,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返回。


2.突发重症患者原则上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由就近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接诊;紧急、特殊情况确需自驾车送医的,持拨打120急救电话记录,经辖域内交通卡口查实登记后予以通行。


3.实行属地转诊负责制,乡镇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能力或患者急需转入区级医院就医的,由乡镇卫生院开具证明,并安排120急救车辆护送救治;区级医院不具备救治能力的,或急危重症患者急需转入市级医院就医的,由原就诊医院通过网上进行转诊,安排120车辆护送救治。特殊情况确需自驾车转诊的,需由区级医疗机构开具纸质《转诊证明》《患者病情证明》及市级医院出具的《预收转诊证明》,报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审核,予以支持通行。


4.区内急危重症患者网上转诊基本流程:原就诊医院进行新冠肺炎筛查,开具《转诊证明》和《患者病情证明》(含患者基本情况,病情,有无咳嗽、发热症状),加盖医院公章,拍照或扫描电子件传需转往的市级医院,市级医院根据病情出具电子版《预收诊疗证明》,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审核同意方可转诊。


5.需要定期化疗、孕检等特殊人员,可拨打120预约,定期集中接送。特殊情况需自驾车的,由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或票据,区内相关交通卡口经查验核实登记后予以通行。区外化疗就诊的遵守区间有关通行管控规定出行,须提前一日报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审核,予以支持通行。


6.居住在区内的慢病患者,城区的可就近预约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配送上门,也可由楼栋长、网格员等代购或领取;农村的可在乡镇卫生院购买,各交通卡口查验(慢病有效单据)核实登记后予以通行,也可预约村干部、扶贫工作队员代购或领取。居住在区外的慢病患者回郧购药取药,遵守区间有关通行管控规定出行,须提前一天报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审核,并接受买药或取药地身份、体温检测通过后,取药完毕立即返回。


7.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实行医保慢病患者“长处方”报销政策,将处方用药量1个月放宽至3个月,在4月30日前,均可购买2、3、4月三个月的药品。各慢病定点医院、零售药店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郧阳区政府网《郧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门诊慢病待遇保障的公告》。


8.对需到定点医院或区内买不到的药品,以村(社区)、乡镇为单位进行统计,报区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汇总,由区级医院协调对需要在市内三家三甲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购药的,需在区指挥部交通管制组提交申请,预交购药款,两日内组织人员到三家医院代购,再逐级发放。对确需自主到十堰市主城区买药的,经区级医院出具证明、市内医院(药店)同意,由购药者自备车辆,向区指挥部交通管制组申请并上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调度出行。


9.患者在本乡镇卫生院就医治愈出院的,凭当地卫生院《出院小结》返回;患者在市级、区级医疗机构就医出院返回的,由医疗机构在《出院小结》上注明患者返回路线、人员和车辆等信息,及时分别报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区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统一调度患者车辆通行。出院返家后需及时向村(社区)报告,居家隔离14天以上。


10.对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单据的,对各交通卡口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查验不严、不登记随意放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


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组电话:7233002、7233502。


今天
今日竹山也发布了一则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慢病患者取药工作的通知
内容如下:

各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县医保局、县卫建局:

为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取药问题,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病病种
十堰市健康扶贫规定的33个慢病病种,县医保局审批办理的慢病病种,其他因病情需服药的疾病病种。
二、取药流程
(一)加强信息收集。各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派专人以村(社区)为单位收集辖区内慢病患者购药信息,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集中统一采购。乡镇卫生院按收集的慢病患者购药需求,负责做好药品采购工作。乡镇卫生院无法采购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在县级医院先行垫付购买。
(三)及时分拣配送。乡镇卫生院将采购到的药品以村为单位进行分拣,由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派送到村,村(社区)负责分发到患者手中。
(四)确保用药安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根据签约患者的病情,通过电话、微信、上门随访等形式做好患者用药指导。
三、相关要求
(一)患者在村(社区)登记时须提供本人社保卡、慢病卡或身份证,乡镇卫生院凭卡证购药,并做好相关票据保管,自负费用由患者承担。
(二)其他需居家服药的特殊疾病,患者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由乡镇卫生院或村医、签约医生负责代为购买,费用由患者承担。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各乡镇与县医保局、县卫健局沟通衔接,确保慢病患者药品充足,购药顺畅,用药安全。
附件:村(社区)慢病患者购买药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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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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