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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车辆保险!十堰人速看!

十堰发布 2020-10-28

来源 |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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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按照疫情期间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的管控要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地区车辆保险期限自动延长的实施细则》,对受疫情影响的湖北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期限给予延长。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2020年1月23日至疫情防控结束前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的保险期限进行延长保单延长时间以政府公告的疫情防控期为准,全省统一。起始(车辆禁行)日期为2020年1月23日零时,终止日期为省政府公告的取消车辆禁行之日零时。


具体原则


对在车辆禁行当日仍有效的机动车辆保单保险期限作延长处理,延长天数等于疫情防控期天数,疫情期间保险责任仍有效。疫情期间发生赔案(含已决、未决赔案,不含停放期间空中物体坠落赔案)的,由其保单承保公司按保险责任理赔,其保险期限不作延长处理。疫情期间未及时续保发生赔案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具体操作规则

  • 机动车辆保险期限跨过疫情防控期间的,在现承保保单保险期限内延长,延长天数为疫情防控期天数。

  • 对于疫情期间到期车辆,完成续保后在新签保单上做保期延长。

  • 在疫情防控期间承保的新车保单及疫情前已脱保、疫情期间再投保的保单,保险期限延长天数为保险起期至政府公告取消车辆禁行之日零时的天数。

  •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办理停驶的车辆保单,停驶期短于禁行期的,保险期限延长天数为保单顺延时长减停驶时长。

  • 存在跨省续保的保单,则湖北本地保单保险期限不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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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孟楠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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