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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十堰一地发布通告,事关出租车、网约车...

十堰发布 2021-07-11

来源 | 竹溪县融媒体中心

微信合作服务/0719-8622235



关于对城区客运市场排查登记工作的通告

我县出租汽车市场运营主体已经确定,城区出租汽车开通在即。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我县城区交通运营秩序平稳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城区客运市场排查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社会车辆,必须在2020年4月10日前,到县规范交通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地点十堰竹溪亨运集团出租车有限公司(竹溪县祥尔汽车站一楼广场处)。登记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因车辆增减更替,以前摸排登记的数据以此次登记的数据为准。)

二、凡主动登记的车主,县规范交通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本人意愿,对符合条件、户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将优先推荐到出租车公司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或对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车辆及驾驶员优先接入网约车平台。

三、凡拒不主动登记的车主,视为自愿放弃优先推荐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或优先接入网约车平台的权利,县规范交通运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再以任何方式回应其任何诉求。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支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及摸底调查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2020年5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将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并依法取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擅自从事客运经营。凡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凡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在道路上不按规定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记分

咨询电话:0719—2722668

特此通告。

竹溪县规范城区交通运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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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坤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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