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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施行!处罚力度大幅升级!

十堰发布 2021-07-10

来源 | 临淄发布、杭州网

微信合作服务/0719-8622235



地下黑诊所、游医类、

非法医疗美容.....

无证行医

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心健康
6月1日起,
国家相关法律正式实施
将对这些现象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比可以看出,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相比,明确了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幅升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促进法》新处罚依据


《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6月1日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查处的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将优先适用《基本医疗促进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无证行医者以及
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人员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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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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