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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最新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十堰发布 2021-07-09

来源 | 十堰政府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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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征用土地公告〔2020〕7号
以及补偿安置方案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7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0〕524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5月28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熊家湾村,征地总面积为公顷1.8513公顷(合27.7695亩),其中:水浇地0.0240公顷(合0.3600亩)、旱地0.1958公顷(合2.9370亩)、林地1.6315公顷(合24.472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情况的报告》(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日


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熊家湾村,征地总面积为1.8513公顷(合27.7695亩),其中:水浇地0.0240公顷(合0.3600亩)、旱地0.1958公顷(合2.9370亩)、林地1.6315公顷(合24.472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水浇地:0.3600亩 


1.土地补偿费:0.3600亩×(60200元/亩×40%)≈8669元


2.安置补助费:0.3600亩×(60200元/亩×60%)≈13003元


3.青苗补偿费:0.3600亩×2770元/亩×1.76≈1755元


旱地:2.9370亩


1.土地补偿费:2.9370亩×(60200元/亩×40%)≈70723元


2.安置补助费:2.9370亩×(60200元/亩×60%)≈106084元


3.青苗补偿费:2.9370亩×2770元/亩≈8135元


林地:24.4725亩


1.土地补偿费:24.4725亩×(60200元/亩×40%)≈589298元


2.安置补助费:24.4725 亩×(60200元/亩×60%)≈883947元


3.林木补偿费:24.4725亩×2770元/亩≈67789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 壹佰柒拾肆万玖仟肆佰零叁元整

(小写174.9403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100.3034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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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孟楠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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