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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北权威发布、湖北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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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文件,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5%。
具体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1.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三)适当倾斜
1.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编辑 | 杨坤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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