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十堰专项整治这32类房地产中介乱象
来源 | 十堰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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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 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城区(不含郧阳区,下同)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全面清理房地产中介机构,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纠正和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
1. 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电话等;
3. 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不规范,未明确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5.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6.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7.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9.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10.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11.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1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3.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4.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15.自办或与其它机构合作,为购房、租房者违规提供首付贷、租房贷等购房、租房融资产品和服务;
16.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17.为传销、违法直销组织提供据点,或利用出租房进行传销、违法直销活动;
18.其他涉黑涉恶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1.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备案证书后,不符合备案条件及相应等级要求;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资质)证书;
3.超越备案(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4.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6.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7.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8.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9.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10.不落实回避制度;
11.不落实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12.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13.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14. 其他涉黑涉恶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自查阶段(7月24日至7月28日)
在我市城区开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逐项开展自查,分别填报《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表》(附件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表》。
(二)整治查处阶段(7月28日至8月15日)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联合市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组建工作专班,结合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情况,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书面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公开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总结巩固阶段(8月15日至9月1日)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联合市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二)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7月30日前,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表》或《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科904室。
联系人:赵雪;
联系电话:811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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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坤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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