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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十堰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请你提意见!

十堰发布 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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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你征意见啦
事关非居民用水




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十堰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13号)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水利和湖泊局草拟了《关于建立健全十堰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联系电话:0719-8677037

邮箱:382367343@qq.com

邮寄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号市民服务中心A-13楼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邮编:442000)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建立健全十堰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13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健全十堰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十堰城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


用水定额按照国家、省、市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用水计划由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以定额标准为依据,兼顾用户合理需求和本地节水目标制定,并作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水量分档依据。用水计划根据用户产量、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及时调整。暂未颁布用水定额标准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依据用水户上年实际用水量及节约用水管理水平,综合核定用水计划。


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水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水量为用水计划(含)以内用水;

第二档水量为超用水计划 50%(含)以内的用水;

第三档水量为超用水计划 50%以上的用水。


加价标准为:

第一档水量按市发改委制定的非居民自来水价格执行,即不加价;第二、三档水量分别按市发改委制定的自来水价格标准的1.5倍 、2倍收取水费。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第二、三档水量分别按市发改委制定的自来水价格标准的2倍、3倍执行。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水价加价,不包括污水处理费。


五、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以分月用水量为计量基础,以年度为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六、资金用途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委托城镇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节水改造、节水技术推广等方面支出。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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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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