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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暂存、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细则》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细则》指出,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统筹管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实行单独暂存、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处置方法等情况
《细则》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分别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和处置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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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每日工作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细则》还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单位、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单位明确了具体须遵守的规定。
《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暂存、收运、处置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随意倾倒、抛撒;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生猪;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权投诉举报
《细则》指出,要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开展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 | 吴楠
编辑 | 孟楠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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