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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最新房屋征收决定!快看有你家吗?

十堰发布 2022-05-08

来源 | 茅箭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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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这里的房屋要征收了
快看有你家吗?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茅政征〔2021〕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保障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起邹家巷,西至襄渝铁路线,南起邹家巷28号楼(不含),北至陶瓷市场后山详见附件。


三、房屋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附件)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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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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