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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发布 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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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
十堰市教育局将
《十堰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予以公布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成立多部门组成的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校车运营管理


  《办法》明确,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标准,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校车日常安全运营管理。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检


  《办法》明确,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





12月23日前可通过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办法》还对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等明确了相关要求。

  《办法》特别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市教育局提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72号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收(邮政编码:4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jyjxxaq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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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吴楠
编辑 | 孟楠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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