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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时间:联动调整后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2022年12月1日起恢复执行原销售价格。联动实施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三、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从2021年3月1日起放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燃气经营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关于十堰城区公立医院停车场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残疾人“三证合一”专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新能源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各医院可根据就诊患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停车收费相关优惠措施。
三、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车辆入口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相关优惠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此收费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十堰市发改委《关于十堰城区公立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运营期间,各收费单位要对停车场运营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车流量、运营成本等)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申请时一并提交。对不提供成本资料的将不予受理,不如实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将按规定从低核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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