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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发布 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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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委市政府官方微信

12月13日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
涉及两项价格调整
↓↓↓
关于联动调整十堰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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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联动调整十堰城区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上调0.45元/立方米,即由2.76元/立方米调整为3.21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联动调整后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2022年12月1日起恢复执行原销售价格联动实施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三、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从2021年3月1日起放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燃气经营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关于十堰城区公立医院停车场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中、小型车辆1小时内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按以上规定标准再次计收。

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残疾人“三证合一”专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新能源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各医院可根据就诊患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停车收费相关优惠措施。


三、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车辆入口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相关优惠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此收费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十堰市发改委《关于十堰城区公立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运营期间,各收费单位要对停车场运营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车流量、运营成本等)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申请时一并提交。对不提供成本资料的将不予受理,不如实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将按规定从低核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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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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