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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保障农村自建房质量和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十堰市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在2022年6月20日前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王彪 15072908205邮箱:384716378@qq.com传真号:8655176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20日
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哪些人可以建?要走哪些程序?↓↓↓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和利用自建房开展营利性经营以及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自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开工登记、竣工验收、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向建房人提供服务、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施工关键环节、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四到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村民办理农村自建房建设有关手续;将农村自建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劝阻农村自建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具体面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1.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4.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将农户申请材料、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实行合并办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农村自建房。
建房人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的监督管理。承揽设计、施工业务的各方主体对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农村自建房建房人可以从以下图纸中选用设计图:
1.政府相关部门免费提供的农村自建房设计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
2.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
3.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
农村自建房建房人应当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
农村自建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农村自建房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的安全性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依法依规处理。禁止将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农村房屋用于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自建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村级组织应当对本村范围内农村自建房进行摸底调查,对房屋信息登记造册,归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村庄规划编制、自建房设计通用图册编制、安全鉴定、农村自建房技术培训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采用本地图集建房的可予以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自建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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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 | 西鱼 责编 | 静静 终审 |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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