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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黎明,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611221213,住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坳口村1组3-24。涉案标的额:150000元。
李静,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312180011,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菜园村社区居委会四组。涉案标的额:8000元。陈红林,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901150846,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东岭村3组。涉案标的额:9400元。梁士来,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910095917,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开发区白浪村七组 。涉案标的额:200000元。景风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509266223,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马家院村5组2号。涉案标的额:20000000元。许兴正,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508126296,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马家院村5组2号。涉案标的额:20000000元。曹中华,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30705113X,住湖北省十堰市汉江街办罗家岗社区四海桥村。涉案标的额:56000元。时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408055121,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刘湾村4组。涉案标的额:56000元。李勤强,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101175414,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磊石河村3组76号。涉案标的额:56000元。陈霞,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8910230049,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磊石河村3组76号。涉案标的额:56000元。易光才,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505074157,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魏家铺村7组。涉案标的额:20800元。何艳萍,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909190028,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叶路33号1栋13号。涉案标的额:84100元。张寒松,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5606261534,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南路335号。涉案标的额:34500元。张娟,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850901002X,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8号9栋2单元403室。涉案标的额:1810000元。王国锐,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809170017,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四堰巷7号10栋2单元402室。涉案标的额:1810000元。陈涛涛,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0306009X,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西岭街解放南路56号1幢1单元1101室。涉案标的额:130000元。叶丽菁,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311031529,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西岭街解放南路56号1幢1单元1101室。涉案标的额:130000元。刘家荣,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6512233612,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金河村4-69号。涉案标的额:180000元。彭宝成,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312034115,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广场西街9号7栋一单元701室。涉案标的额:190000元。韩云霞,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207202540,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办北京南路29号1栋四单元901室。涉案标的额:320000元。邓黎明,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410072639,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办北京南路29号1栋四单元901室。涉案标的额:320000元。杨楠,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804270114,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牧场沟村6组35号1室。涉案标的额:8200元。卢仁超,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711015114,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波兰尚龙城3栋2单元301室。涉案标的额:43000元。王金虎,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605017810,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叶大乡叶滩村3组。涉案标的额:244545元。张小平,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50921382X,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冻青沟村3组。涉案标的额:244545元。杨荣恒,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1120353X,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大庙村4组。涉案标的额:10000元。周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631023783X ,住址: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河北路33号2栋1单元904号。涉案标的额:53000元。刘瑞,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911301158,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刘家湾村6组。涉案标的额:19000元。李亚军,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10130017,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郧城城市花园小区7栋3单元702室。涉案标的额:100000元。赵涛,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809042831,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长坪村4组49号。涉案标的额:10000元。上述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到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对不申报或拒不履行或在履行完毕债务前实施高消费行为的,郧阳区法院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
6.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来源 | 郧法之家
编辑 | 西鱼 责编 | 静静 终审 |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