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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报送2022年度市场主体
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十堰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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