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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关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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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联合发布
关于湖北省2023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对我省2023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
进行了明确
以下为通知全文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04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12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24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3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9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5元。
请各地对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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