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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最新通告!
11月7日
十堰市公安局发布
关于征求
《关于实施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
危化品车辆禁限行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修订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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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实施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危化品车辆禁限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通告
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实施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危化品车辆禁限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jzjjdz@163.com
征集时间: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7日
联系人:任志坚,联系电话:0719-8897064
特此通告
十堰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7日
一、禁限行车辆类型: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及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对其运输车辆实施分类禁限行管理。
(一)禁行车辆类型:运输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在禁限行区域内禁止通行。
(二)限行车辆类型:运输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专用车辆,在禁限行区域内限制通行,确需进出禁限行区域的,应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禁限行区域和绕行线路
十堰市核心水源区禁行区域
注:红色线路为禁行线路,绿色线路为绕行线路。
张湾区禁行区域
2.绕行方案:从G70福银高速、G7011十天高速绕行。
(二)丹江口市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土武一级路、环库路江南、江北全段、S77十淅高速丹江口市境内全段(丁家营镇—龙山镇—凉水河镇—石鼓镇)、S280习六路(习家店镇—习均大桥—均县镇—六里坪镇)、S279龙仓段(凉水河镇柳河口村—土凉大桥—龙山镇)。
丹江口市禁限行区域
2.绕行方案:土武一级路绕行至G316、G70福银高速通行;环库路江北段绕行至S337丹郧路通行;环库路江南段绕行G316国道至枫土路、孟土路通行。
(三)武当山特区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316国道武当山特区青徽铺大桥至元和观路段。
武当山特区禁行区域
2.绕行方案:从G70福银高速绕行。
(四)郧阳区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G209郧阳区杨溪铺镇刘湾至柳陂镇王家湾;G316郧阳区胡家营镇将军河村至陕西省白河县交界;S301郧阳区城关镇红桥村至青曲镇;S304郧阳区全段禁行;S230(郧庙路)全段禁行;S281郧阳区白浪镇至茶店镇天马大道互通桥下禁行;白新路(张湾区白马山至郧阳区叶大乡)、叶西路(张湾区西沟乡至郧阳区叶大乡)、柏叶路(老母荒林场至叶大乡)、郧阳区城关镇、汉江一桥、汉江二桥、汉江三桥、长沙路禁止通行。
郧阳区禁行区域
2.绕行方案:G209河南方向来郧车辆,自刘洞镇、白桑关镇、杨溪铺镇高速入口驶入G59呼北高速通行;G209河南方向驶往丹江口市车辆,自刘洞镇、白桑关镇、杨溪铺镇高速入口驶入G59呼北高速、G70福银高速通行,或沿G209自郧阳区刺架岭沿S337省道通行;G316陕西方向来郧车辆,自陕西白河县、郧阳区鲍峡镇高速入口驶入G7011十白高速通行;S301郧西县方向来郧车辆,自青曲镇高速路口驶入G70福银高速通行;S281省道十堰大道来郧车辆,自天马大道至郧阳南高速入口驶入G59呼北高速通行。
(五)郧西县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X023县道,G242甘钦线郧西城关石门湾大桥至郧西羊尾将军河大桥路段。
郧西县禁行区域
2.绕行方案:从G70福银高速绕行。
(六)房县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S281白竹线、G209(大木厂镇五谷庙村至土城镇)、五板路(大木厂镇五谷庙村至大木街村)。
房县禁行区域
2.绕行方案:从G59呼北高速绕行。
(七)竹山县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G242(竹山县城至柳林屏峰大桥路段)
竹山县禁行区域
2.绕行方案:从G4213麻安高速绕行。
(八)竹溪县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G242(向坝乡高泉村至十八里长峡长岭沟村)、S238(鄂坪乡龙王溪村至丰溪镇朝阳洞村)、S432(鄂坪乡龙王溪村至鄂坪乡界牌沟村)、S229(县河镇小田坝村至桃源乡羊角洞村)、S452(城关镇后坝村至龙坝镇吴坝村)
竹溪县禁行区域
2.绕行方案:从G346国道或G4213麻安高速绕行。
三、其他事项(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设定30日的禁(限)行措施政策过渡期。其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予以提醒、宣传和纠正。
(二)过渡期结束后禁(限)行措施政策正式实施。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的,公安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通告发布起正式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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