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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这里停车收费标准公布
竹山县发改局印发竹山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自12月1起执行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1.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2.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 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5.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属政府定价范围,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 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鼓励参照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执行。
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可收取车位(车库)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其他车库、车位临时停放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执行。四、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2.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3.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管理者,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对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以上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5.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
6.新能源车辆在充电有效时间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7.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本通知从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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