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通报十起典型案例
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房县某教育中心以格式
条款排除消费者变更
或解除合同权利案
2023年秋季,房县某教育中心在从事舞蹈培训中,向报名学生发放报名表,在报名表的家长须知栏印制有“3.退学:学费交后概不退费,特殊情况可保留学籍”等内容。当事人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2房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
器具弄虚作假案
2023年5月,房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税务部门对房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加油机和税控芯片生产厂家对检查发现的3台问题加油机主板进行鉴定。经鉴定,6块主板中有4块主板非原厂配置,2块主板使用的计量芯片非原厂程序;6块主板的税控芯片非原厂生产。经查,当事人在对3台问题加油机进行升级改造时,更改了计量程序。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台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03房县某专卖店使用“军”
字用语商业宣传案
2023年8月,房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房县某专卖店在网上使用“军”字用语进行商业营销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起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户外服饰商品,为招揽顾客,在销售一款迷彩服的商品网页中使用了“防紫外线迷彩军衣”等文字介绍。当事人以“军服”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竹溪某购物广场销售
过度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4日,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竹溪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有“喜之郎&旺旺零售礼盒”的商品销售,该礼盒内装有喜之郎果冻、旺旺雪饼、喜之郎美好时光海苔、喜之郎优乐美奶茶。该礼盒包装空隙率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过度包装食品的行为。
02竹溪某超市销售
过度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5日,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竹溪县某超市进行检查,店内销售的“良健®”原味燕麦片,净含量720克(30克×24袋)。该食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过度包装食品的行为。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茅箭区某包装袋批发部
侵犯“武当道茶”注册
商标专用权案
“武当道茶”商标系湖北省武当道茶产业协会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依法注册的商标。自2019年以来,茅箭区某包装袋批发部未经“武当道茶”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多种空白包装物上印制“武当道茶”注册商标标识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印制5种“武当道茶”商标标识包装物,共41474件。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其擅自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已达到追诉标准,2023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2茅箭区某暖通设备经营店
销售侵犯“万和”注册
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7月22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接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茅箭区某暖通设备经营店涉嫌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散热器。经查,当事人仓库内标有“
张湾区某商贸经营部
销售侵犯“长城”注册
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6月6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张湾区某商贸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标有“长城”注册商标的润滑油60桶,经厂家委托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04郧阳区某超市销售
侵犯“茅台”注册商标
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1月29日,郧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酒类货架上发现销售有“茅台内供酒”,共计25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上述“茅台内供酒”当事人共购进70箱,货值金额共计1092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郧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05竹山县某药房侵犯
“宁夏枸杞”注册
商标专用权案
“宁夏枸杞”商标是宁夏枸杞产业发展中心在第5类“中药材”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3年2月24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中西药药柜上待售的枸杞包装袋上多处标注“寜夏枸杞”“中国宁夏中宁枸杞”字样。经宁夏枸杞产业发展中心鉴定,涉案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经查,涉案枸杞使用的包装为当事人自行更换。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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