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三府规〔2020〕2号
为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三亚中心区域内全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区域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市中心区域包含三部分,一是吉阳区、天涯区中心区域:东起迎宾互通连接吉阳大道、榆亚路,西至天涯互通、S314省道,北起贯穿G98高速,南至大海;二是崖州区中心区域:G98高速公路、海南西环高铁和海南西环线铁路组成的闭合人口密集区域及崖州湾科技城区域;三是海棠区中心区域:“东起椰林路,西至湾坡路、江林路、Y103和四横路,北至G98高速,南至大海”,具体禁止燃放区域如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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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市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点旅游度假区及核心酒店群,含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三亚湾旅游区、海棠湾旅游区、南山文化旅游区、天涯海角旅游区、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焰火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相关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6日公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三府〔2018〕261号,备案号:QSF-2018-020032)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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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日报
编辑:李丹丹
审核:张睿轶 沈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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