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一非法集会上访者被拘留 公安机关呼吁表达诉求要合理合法
煽动11月21日的非法集会上访者被拘留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表达诉求要合理合法
因为煽动、带头非法聚众上访,龚某荣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近日,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龚某荣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2016年11月21日,某公司项目的众多出借人在龚某荣(女,现年54岁,家住船山区幸福街)的组织和带领下,在未预先申请和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到遂宁市公安局和遂宁市政府非法聚集“上访”、滞留,人员多达200余人,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
经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调查核实,2016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间,龚某荣多次在其组建的微信群内发布言论,煽动和组织众人在11月21日聚集“上访”。
“我们本来是民间借贷的受害者,是想用集体上访的方式请政府帮助我们解决问题,但是由于自己不懂法,不但没能解决问题,还触犯了法律。”龚某荣对此很后悔,她告诉民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受到处罚是应该的,以后我一定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鉴于龚某荣煽动组织的本次非法聚集并没有恶意堵路堵门、恶意串联和聚众闹事等情节,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
堵路堵门、恶意串联、非法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影响社会大局稳定,扰乱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破坏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应当如何正确表达诉求呢?在这里引用作为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的谢保勇律师建议广大出借人的一段话,“应当依法选举维权代表,并积极、主动、理性、依法的与相关部门、涉及公司和借款人沟通,逐个商谈和落实处置方案,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群众理解、支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维护自身利益应该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做非法集会、堵路堵门甚至聚众闹事等违法的事,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共同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来源:平安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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