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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一法院院长受贿获刑,供出公司行贿细节!

2017-03-20 在遂宁



  3月16日,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公告刘继文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刘继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57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书显示,刘继文,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原院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遂宁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遂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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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文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继文2004年4月至2011年6月任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分管办公室等部门。徐琦(已判刑)时任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该院执行工作。2004年至2010年期间,刘继文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7万元。

  其中,2006年,刘继文收受案件申请执行人四川遂宁市鸿富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通过徐琦转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在四川遂宁市鸿富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2006年,刘继文收受案件申请被执行人四川省永强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杨某通过徐琦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在深圳市中区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被告人刘继文将所得赃款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2015年11月3日,中共遂宁市纪委对被告人刘继文涉嫌收受徐琦16万元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人刘继文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1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继文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57万元。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继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5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继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继文违法所得人民币57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来源:综合网络

▍责编:李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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