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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致人死亡,遂宁三轮车驾驶员被判刑!
日前,蓬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2017年4月11日中午发生在蓬溪县上河街的交通肇事案件。
(事故现场)
经查明,2017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彪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被害人黄某某、任某某、何某某三人,从蓬溪县赤城镇中河街百货大楼处往蓬溪县赤城镇上河街场口农村客运车停放点方向行驶。当日12时47分许,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上河街场口右转弯时,将坐在驾驶室左侧的被害人黄某某摔出车外,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彪被民警带回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2017年4月14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彪案发时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制动系前制动手柄、前制动拉索均陈旧性缺失,前制动无制动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
同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4月19日,经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彪负此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侦中,被告人李某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赔偿款已赔付到位。
(图据百度百科)
蓬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彪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来源:综合蓬溪城市在线
▍编辑:李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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