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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赡养费和护理费 遂宁两老口分别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

2018-02-28 遂宁日报全媒体 在遂宁



今年86岁的何某茂与向某华生育两子四女,本该儿孙绕膝、颐养天年,她却选择将自己的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解决自己养老的烦恼。心酸背后究竟隐藏了多少不为人知的故事,2月6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此案。





1老两口状告五子女

据介绍,向某华与何某茂生育两子四女,长女向某会已故,如今两人已经年过耄耋。正当两人体弱多病,需要照顾之际,一家人却因为赡养问题起了纠纷,两位老人只得分别将自己的长子向某海、次子向某勇,次女向某琴、三女向某秀、四女向某某告上法庭。


射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做出判决。由于不服判决,2017年11月3日,原告向某海向射洪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介绍,在何某茂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茂现要求所有子女尽该尽的义务,并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某海从2017年7月起每月承担原告的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1000元至原告百年告终时止;依法判决被告向某勇从2017年7月起每月承担原告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500元至原告百年告终时止;向某琴、向某秀、向某某每人每月承担400元至原告百年告终时止。


  在向某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华年过九旬,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人员,现要求所有子女尽该尽的义务,并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某海从2017年7月起每月承担原告的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2000元至原告百年告终时止;依法判决被告向某勇从2017年7月起每月承担原告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1000元至原告百年告终时止;向某琴、向某秀、向某某每人每月承担500元至原告百年告终时止。



2五名子女各执一词

对于原告向某华与何某茂在两起案件主张的事实,五名子女予以了认可,但是对于如何划分赡养责任,五名子女却有不同的看法。


  被告向某海认为,父亲向某华现在有退休工资,生活费已经足够;父母年纪很大,起诉不是他们的本意;父母还有其他存款,但在其他子女那里;自己现在也生病,经济能力有限。


被告向某琴、向某秀、向某某认为赡养费用方面向某海必须承担多部分,因为向某海接了父亲向某华的班,但从未给过父母赡养费。同时,三人对于对给钱没有意见,但是目前三人的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


被告向某勇认为应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的拿钱赡养父母,目前自己也是靠在外务工作为经济来源。


3依法判决五子女尽孝道

射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何某茂与向某华系夫妻。原告何某茂生于1932年,健康状况差,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之夫向某华生于1925年,系铁路系统退休职工,退休金3 000余元/每月,健康状况极差。原告何某茂与向某华生育两子四女。长子向某海、次子向某勇,长女向某会(已故)、次女向某琴、三女向某秀、四女向某某。长子向某海接替原告工作岗位在铁路系统工作,现已退休,退休金4000余元/每月。其余子女均无稳定工作。日常生活中原告与次子向某勇共同居住生活。


  射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仅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还应当提供医疗和护理费用。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的费用。


判决解析:


该院参照四川省上年底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0192元/年)和四川省上年底居民服务业标准(36218元/年),酌定原告何某茂的生活费为849元/月、护理费为1509元/月,合计为2358元/月;原告向某华的的护理费为每月3018元。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从2017年9月起,被告向某海每月向原告何某茂支付赡养费(生活费、护理费)658元,每月向原告向某华支付赡养费(护理费)752元;向某勇每月向原告何某茂支付赡养费(生活费、护理费)500元,每月向原告向某华支付赡养费(护理费)652元;被告向某琴、向某秀、向某某每月各向原告何某茂各支付赡养费(生活费、护理费)400元,每月各向原告向某华各支付赡养费(护理费)538元。并定于每月10日前付清。驳回原告向某华和原告何某茂的其它诉讼请求。并免收案件受理费100元。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不服判决,2017年11月3日,原告向某海向射洪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向某海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媒体记者 杨树林)


▍全媒体记者 杨树林

▍编辑:李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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