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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蓬溪县任隆法庭
受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让我们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据悉,原告梁某甲诉称梁某乙系其邻居,于2015年向其借钱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并有刘某予以担保。2018年3月,梁某乙因病抢救无效死亡,梁某乙与许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梁某丙和一女梁某丁,梁某甲多次向其妻子子女及刘某催收未果,遂来院起诉,要求许某、梁某丙、梁某丁、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许某承认其夫梁某乙生前确实借过梁某甲10万元用于工程款。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许某、梁某丙、梁某丁一次性支付许某7万元拖欠借款,并于2018年5月24日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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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梁某乙死亡,其财产由妻子许某、子女梁某丙、梁某丁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梁某乙已经死亡,故作为其遗产继承人的许某、梁某丙、梁某丁应当清偿梁某乙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
来源:综合蓬溪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 柳 杨蕊嘉
责编:陆小晓
审核:周一帆
监制:杜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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