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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水利机构设置及水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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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管理有史以来在中国一直是受到重视的。它的管理系统不外乎行政管理和工程实施两大系统。水政管理所辖范围往往除水利之治河防潮、农田水利、航运工程几部分外,还兼及沼泽河地之渔业、水生作物等,以及津、梁、桥、渡、交通水道之管理等等。一起来了解中国历代水利机构设置及水官吧。


历代水利机构与水官变化复杂,大致可以说:有以工部、水部系统的行政管理机构;有以都水监系统的工程修建机构;同时有地方水官系统,如汉之都水令丞,明清地方之水利通判、水利同知等。中央官吏直属工部或都水监,而地方水官则属地方长吏。有中央派给地方的水利官吏,起初为临时差遣,后逐渐成常职,如明清之总理河道、河道总督皆是。有中央职能部门派驻地方的水利官吏,如宋代外都水监丞,明代派往运河的工部郎中、主事等。有官非水官而职责却是专司水利的,如清代各省的道员,河南之开、归、陈、许道本为地方官而专司本省黄河修防;有地方官兼本地水利官职,如宋、金治黄官吏均带管河头衔,亦负实际责任。亦有中央非水利部门的官吏也可派往地方管水利,但往往为临时差遣。除兵、刑、运输部门常常派遣外,如明代之监察御史、给事中,则以监察职能过问水利;明之锦衣卫则以内务警察身份过问河事等;更有长江、黄河等大规模工程需军队维持秩序或参与劳役,则有武职系统的官吏。明清漕运及管河则有专业军队及武官系统,且清代的总督河道多以兵部尚书任职。


官吏之下施工、维修的劳力有徒隶(如今之劳改犯),有兵卒,有征丁,有募夫;维修管理且有一定名额常设夫。常设夫明清因职守不同,有种种名目,如运河上导航捞浅有浅夫,堤有堤夫,坝有坝夫,泉有泉夫,过洪过溜有溜夫,司闸启闭有闸夫,冬日打冰有冰夫等,名目繁多。其中技术工人如木匠、铁匠、石匠等,亦有征雇,亦有常设。黄河埽岸施工维修则有专业队伍,亦有军卒、民丁两种。水工技术人员,秦汉以来称水工,如秦郑国,汉徐伯等。后代没有专称,水利工程人员官衔和一般官吏相同,而宋、金、元有所谓“壕寨官”者,确为主持施工的水利人员。


这些官吏既随时代变化,又随地转换,交互错综,极为复杂。分述如下:


司空是古代中央政权中主管水土等工程的最高行政官。《尚书》记“禹作司空”,“平水土”。


西周时中央主要行政官有“三有司”,其中之一即“司工”,亦即“司空”。《考工记》说水利工程是司空职掌的重要部分。


《荀子·王制》记:“修堤渠,通渠浍,行水涝,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就是说,防洪、排涝、蓄水、灌溉等等水利工作是司空的主要职掌。其他先秦文献多有类似记载,大致是春秋战国的情况,当时各诸侯国多设有司空或相应官吏。


西汉末期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东汉将司空和司徒、司马并称“三公”,是最高政务长官,类似宰相,虽掌管水土工程,但并非专官。隋代以后设工部尚书主管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中的工部,亦通称司空,但明代以前为宰相下属,掌管工程行政。各代往往又设将作监或都水监管水利建设的实施维修等,与工部分工。明清废都水监等,施工维修管理等任务划归流域机构或各省,中央只工部管理行政。


尚书以下具体负责中央行政的机构有水部。


三国曹魏时设水部郎为尚书郎之一,主管水政。


隋、唐、两宋都在工部下设水部,主管官员为水部郎中,其助手为员外郎及主事。


元代不设水部,农田水利属大司农,而河防等则并归都水监。


明清工部下设都水清吏司,简称都水司,主管官为郎中,助手为员外郎及主事。


民国往往于农林或经济部下设水利局、处,后来曾设水利部(注:民国3年即1914年设全国水利局,但事权仍分于各部及省。后几经变更,直至民国35年始设水利委员会,第二年即1947年改为水利部,其下黄淮、海、江、珠江等流域机构为水利工程总局,事权始统一)。


汉代的太常、少府、水衡都尉之下均设有都水长丞。西晋便专门设有都水台,掌管舟船及水运事务。


隋、唐、金、元改称都水监,掌河渠、津梁、堤堰等事务。明初并入工部,但其长官仍称都水监或都水使者。中国自古就有治河任务。河专指黄河,其治理好坏,不仅仅是个水患问题,而且成了政治问题,所以治河历来成为河政。金世宗大定二十年(1180)及章宗明昌四、五年(1193-1194),黄河屡屡决口,不断为患。金政府的都水监便刊印颁发了《河防通议》。按《河防通议》,当为宋人沈立的作品。沈立字立之,历阳人,进士及第。尝为京西北转运使,都水方兴六塔河,立请止修五股河及漳河;分杀水势。又采摭黄河事迹及古今利病而纂成《河防通议》。金都水监在黄河屡屡决口之际,先版印颁发此书,显然是为了借鉴。至元代沙克什,则折衷沈立及金刻此书,又成《河防通议》2卷。河患之后,又常常出现蝗灾,故金代章宗明昌间又刻印颁发《捕蝗图》。可证都水监也是刻印本专业书籍的中央机构。


金代都水监秩正四品,设监、少监、丞等官。掌川泽、津梁、舟楫、河渠等事。领街道司及各处巡河官,诸埽物料场官等。


汉至唐各代在中央或临时派往地方主持河工的官吏还有河堤谒者等官。西汉临时派出的官吏或皇帝侍从,多以钦差大臣身份主持大规模工程,叫河堤谒者或河堤使者。还有以原官兼河堤都尉,或只说原官“领河堤”“护河堤”“行河堤”等。东汉河堤谒者成为中央主持水利行政的官,晋至唐为都水使者的属官。五代以后废不再设,但亦有类似官吏如元代的总治河防使和明代早期的总督河道,都类似西汉的河堤谒者。金代的巡河官,元代的河道或河防提举司,明代管黄河、运河的郎中、主事等都类似晋以后的河堤谒者。


明代黄、运两河管理制度复杂,体制纷乱,变化也多。大致有侍郎级的总理河道、总(或提)督河道、总漕兼管河道等名称。也有的由武官的都督或侯、伯来担任。分级分段管理则除郎中、主事外,另有监察史、锦衣卫千户,分别称为管河道主事、管洪主事、管泉主事、巡河御史、管河御史等。地方则每省按察司设副使一个,专管河道。所属州县各有管河通判、州判、县丞、主簿管理所属河段。


清代制度沿袭明代而逐渐简化,系统分明。明代的总河,清代称河道总督,掌管黄河、京杭大运河及永定河堤防、疏浚等事。治所在山东济宁,首任河督杨方兴。康熙十六年(1677年),总河衙门由山东济宁迁至江苏清江浦(今江苏淮安市)。河道总督驻扎清江浦,一旦河南武陟、中牟一带堤工有险,往往鞭长莫及。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设副总河,驻河南武陟,负责河南河务,以兵部左侍郎嵇曾筠为首任副总河。两年后,黄河险段由河南逐渐下移至山东,朝廷又将山东与河南接壤的曹县、定陶、单县、城武等处河务交由副总河管理。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简称江南河道总督或南河总督,管辖江苏、安徽等地黄河、淮河、运河防治工作),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简称河东河道总督或河东总督,管辖河南、山东等地黄河、运河防治工作),分别管理南北两河。遇有两河共涉之事,两位河督协商上奏。遇有险工,则一面抢修,一面相互知会。总河则演变成南河总督,仍驻清江浦;副总河演变为河东总督,驻扎开封。


总河所属机构,清初与明代相近,后逐渐调整,至乾隆以后定为三级:道、厅、汛分段管理,并设文职、武职两系统。


民国时,南京临时政府设实业部。民国元年(1912),南京临时政府始设。受大总统管辖。主官为总长、以次长为佐官,设农政、工政、商政、矿政四司。北洋政府改设农林、工商二部,分掌有关事务。二年,又合为农商部,管理农、工、商、矿、渔、林、牧猎及度量衡事务。旋不久,北京政府正式成立,改设农林、工商两部,前者管理农务、水利、山林、畜牧、蚕业、水产、垦殖等事务,后者职掌工务、商务、矿务。民国三年(1914)两部合并为农商部,其下设矿政局、农林司、工商司、渔牧司管理全国农林、水产、牧畜、工商、矿务事宜,至此农商部成为北京政府主管全国经济事务之最高机构。


水利事业为中国历代施政重心,清末由中央政府主导的水利建设事业机构为光绪三十二年(1906)成立的农工商部。民国成立以后,中央水利行政向称庞杂,北京政府时期水利业务最早分属于内务部之土木司及农商部之农林司,民国二年(1913)张謇督办导淮事宜,成立导淮总局,为民国以后中央主管淮域之最早机构。三年,导淮总局扩大为全国水利局,其职权分配如下:“关于水利事项,本系内务、农商二部之责,现既特设专局,除海河特派专员遇事分咨接洽外,其余均在该局职权之内,应由各该部咨会全国水利局,遇事协商,以资匡助而免隔阂。”可见全国水利局虽为民初主管水政之最高单位,但事权并未专一,仍需与农商、内务部共同管辖。换言之,北洋政府时期主持水利行政机构包括内务部土木司、农商部农林司、全国水利局,三者在水利行政上相互协调,权责自亦不免混淆。


文章来源: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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