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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聚焦 | 哺乳期女职工被开除,仲裁居然答应了?!真相是……

2017-04-17 杨浦职工之家

职工

王女士

我是一名正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应当保护我,公司不能开除我。

经过庭审,我们不支持你的请求。

仲裁委

事件时间轴

2010年

王女士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销售主管。

2015年4月

王女士生了个可爱的小宝宝,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后,王女士回到公司上班。

2016年4月19日

公司向王女士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原因是王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原来,王女士产假结束后,回到公司上班,不过单位发现虽然王女士的考勤记录正常,但却没有出现在监控视频中。经过调查,2016年1月至3月期间,王女士请同事代为打卡30多次,存在上班迟到、下班早退、旷工情况。公司查实后,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纪行为,且解除程序上也有问题。于是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万余元。在庭审中,王女士对考勤记录表不认可,称她哺乳期要到隔壁公司医务室吸奶,是主管部门领导为了照顾自己,特意安排同事为自己打卡。不过,公司否认了王女士的这些说法。


  被告商务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其中规定授意或代人刷卡者作违纪处理,合同期内如果再违纪,则上升为严重违纪。员工如果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被告还提供了员工手册和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签收单,以证明原告王女士知晓该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并未支持王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请。


  女性处于“三期”,企业要给予一定特殊保护,但这并不意味员工怎么“”都行。以虹口法院为例,该院2016年审理涉女性劳动者的案件共计207件,虽然涉“三期”女性案件数有所下降,但女性的败诉率却在上升



  民四庭庭长陆卫说,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普及,用人单位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员工的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涉“三期”女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出现一种新现象就是部分劳动者对于“三期”保护产生错误解读,将“三期”作为自己的护身符,无视单位的规章制度,导致最终被单位开除。“往年没有‘三期’员工败诉过,2016年,败诉率达到了50%。”

工会温馨提醒

亲们,上班要带着元神来,不能只来个仙体;

按时出勤,不要人间仙界来回穿梭,更不要四海八荒到处溜达;

做好眼前的工作,受益三生三世,收获十里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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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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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劳动报、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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