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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长不违规 但应考虑公序良俗

2017-06-12 李晶晶 财经网



公司创办人有权决定名称长度,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奇特的公司名称,能够暂时博得眼球,但对于长远发展并非是有利因素。




李晶晶/文


近日,陕西宝鸡一家名为“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走红网络,公司全名长达39个字,被网友调侃为“史上最长名字”的公司。


随后,有网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出很多标新立异的公司名称:“福建啪啪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雅蠛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草泥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单身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妈妈说名字太长不容易被别人记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对于公司名称,有人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如何取名是公司创办人的权利,不应被干涉;也有人对含有“草泥马”、“啪啪啪”等“有伤风化”的公司名称通过工商登记表示不解。


法律层面对公司名称的确定有何规制?



名字长并不违规



2012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因此,就上述公司全名长达39个字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限制。公司创办人在考虑印章刻制、银行开户、名片印制等实操问题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名称长度。


奇特的公司名称,能够暂时博得眼球。但就公司长远发展看,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沟通交往过程中,无论是前期的公司介绍,还是后期的草拟协议,公司名称过长并非有利因素。纵观世界500强企业,多数企业的名称都简短而富有意义。



部分公司名称涉嫌违规



随着网络用语多元化,一些原本无特殊意义或其他意义的词汇引申出新的含义,并被广泛知晓及使用。



类似“啪啪啪公司”、“雅蠛蝶公司”等公司名称可能涉嫌违反《规定》第9条规定的“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


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司创办人决定名称以及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名称时,应当考虑到公序良俗的因素。例如“草泥马公司”等名称,一定程度上并不适宜作为公司名称。


此外,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公司名称时,也应考虑到一些词汇出现在公司名称中是否令公众产生误解。


公司名称体现出公司的理念,一些并不适宜的公司名称虽未被法律法规禁止,但长期来看,无益于公司发展。当然,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定名称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的自主权利,并寻求平衡点。


《规定》第5条明确:“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根据该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本文转载自财经杂志 ID:i-ca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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