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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出手!银监会调查!奔驰女车主:我不是按闹分配

财经网 2020-01-31

综合来源自南方都市报、新京报、新华社


最新进展:

银保监会已要求北京银监局对奔驰汽车金融开展调查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对于近日媒体热议奔驰女车主被收取“金融服务费”问题,中国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已要求北京银保监局对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问题开展调查。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已对西安利之星涉嫌偷税漏税介入调查


4月13日,哭诉维权奔驰女车主与西安利之星见面协商,首次提出其在不知情时被西安利之星收取了15200余元的金融服务费,当场未获奔驰方回应。


该女车主称,4S店涉嫌销售欺诈,“付完首付款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交纳服务费1.5万。”


据悉,这笔费用由奔驰女车主通过微信转账到4S店内一名员工的个人账户中,且没有开具发票,只有收据。


这笔”金融服务费“也成为了公众舆论焦点。这笔所谓的“金融服务费”服务的是什么,又进了谁的腰包?尽管这项收费目前尚有待调查,但现有的公开报道来看,这笔金融服务费收得有些不明不白。而在汽车市场,这样的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汽车金融领域的一些费用已成为行业毒瘤,亟需规范。法律人士表示,如果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就应当退还。


据新京报报道,今日(4月15日)上午,陕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消费者不了解情况时,收取金融服务费是不合法的,可采用多种渠道维权。



今日(4月15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致电陕西税务12366客服热线,询问奔驰女车主被西安利之星4S店收取一笔金融服务费而没有开发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工作人员称,西安利之星如果确实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开具责任税发票。


“若西安利之星已经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那也算申报了,只是没有发票。”她表示,西安利之星奔驰事件,税务部门密切关注,西安利之星是否存在偷漏税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积极核实调查。


央视采访奔驰车主维权事件

车主:我是合理合法维权,不是按闹分配


4月15日,央视记者在西安对奔驰车漏油当事人进行了专访,她表示,在未调查清楚前拒绝接受退款,“4S店最大的问题是避重就轻,逃避问题。假设西安利之星4S店要退款,那也要一个理由。我是合法合理维权,不是按闹分配


奔驰车漏油当事人接受央视新闻专访


 “哭诉维权”4S店法定代表人系奔驰中国董事!

曾另有90后女车主败诉


涉事汽车经销商——西安利之星与奔驰中国联系紧密。其公司董事长兼法人颜健生也在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担任董事。


成立至今,西安利之星公司涉法律诉讼超过20起,问题重重。“发动机漏油事件”发生前,就有另一名90后女车主因“购车1个月后出现异响”问题将西安利之星诉至法院。不过,因证据不足,车主方最终败诉。


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奔驰中国董事


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西安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截至目前,西安利之星已在西安市碑林区、高新区,以及渭南市开出三家分支机构。


西安利之星背后有两大参股股东。其中,外资背景的中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5%,拥有绝对控股权;而国资背景的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持股25%,为参股股东。当前,西安利之星登记许可显示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西安利之星公司与奔驰中国联系紧密。当前,西安利之星主要为进口与国产奔驰车提供品牌经销服务,具体包括汽车销售、配件生产及销售、售后维修等服务。其公司董事长兼法人颜健生,也在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担任董事一职,而后者是德国奔驰进口乘用车的中国境内总经销商。


购买1个月后,车辆出现异响

90后女车主起诉西安利之星败诉


成立至今,西安利之星涉法律诉讼超过20起。其中,在“女车主坐引擎盖哭诉”事件发生前,另一位90后女车主王女士也曾因奔驰车质量问题,将西安利之星公司诉至法院。


2017年8月,家住西安市碑林区的王女士以493000元的价格在西安利之星公司购买奔驰轿车一部。同年9月,王女士在使用到588公里时,发现该车存在异响问题。王女士认为,汽车经销商恶意隐瞒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对外销售。于是将西安利之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西安利之星对此辩称,公司向王女士出售车辆时,不存在恶意隐瞒车辆质量问题。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王女士所称车辆存在异响问题可以通过维修解决。


经查,王女士发现车辆存在异响后,将车开回至西安利之星公司,并一直存放其中。期间,该车并没有进行检修。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可申请退车”的多种场景。


依据规定:

汽车在有效期内车辆存在严重安全性故障累计2次修理没能解决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日,或因同一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可申请退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提车时并未发现车辆存在异响现象,不能因使用中发生异响,就推断经销商一方存在“恶意隐瞒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对外销售”的情况。同时,因王女士不同意修理,且该车实际未进行修理,故未能达到规定的退车条件。2017年12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又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不过于2018年3月撤诉。


 奔驰“哭诉维权”4S店陷多起纠纷!

员工诈骗31车主1800万


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涉事的西安利之星数年来曾陷入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该4S店前销售顾问曾以内部价购买奔驰的名义,诈骗31名消费者合计1800万,后被西安警方立案侦查。


案例1

称内部价收数百万购车款,到提车期限消费者无法提车


2014年5月,许先生在付款约150万购置两台奔驰车并顺利提车后,西安利之星的原销售顾问马某振告诉许先生,称还有奔驰车可通过促销价购买。


许先生随后支付超过200万购车款,其中有100余万转给马某振的私人账户。到了约定的提车日期,利之星公司的销售顾问马某振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许先生要求退还购车款,被后者以各种理由少退或不退还车款。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250万购车款及支付34万利息。


对此,被告利之星公司辩称,此案系马某振在担任销售顾问期间,对外虚构年底清仓、可以内部优惠价低价购买奔驰。原告许先生支付给马某振的个人款项,系其轻信虚假信息、意欲低价购车被骗所导致。


在经历一、二审之后,2017年5月,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利之星公司向原告返还65.6万购车款及逾期利息。


案例2

交定金后被告知车源紧张需加钱,消费者拒绝后被冷处理


2014年2月,西安的李先生称与利之星签约交付1万定金订购一台奔驰GLK260,约定五天后提车。到了2014年2月28日提车当天,利之星的销售人员说车源紧张,需要加钱才能提到现车。由于所购为婚车,李先生称希望按合同执行,但销售人员未予理会,直到其结婚后也无回音。


在法庭上,利之星方面辩称,李先生在交付定金后,未在提车前付清全部购车款,期间李先生家人因嫌车辆价格贵,未能履约取车,被告利之星否认因车源紧张需加钱才能提车。


经过一审、二审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与利之星签订的1万元是否属于定金性质。李先生认为,其交付的1万元是定金而非预付款,利之星公司未按合同通知交付余款,存在违约。


根据双方合同显示,约定购车总价37万,预付款5万,余款32.8万。收款收据写明,该一万元是合同约定的是预付款和余款,法院认定,李先生交付的1万元是指合同中的预付款,要求利之星向原告返还1万及支付利息损失。


案例3

销售顾问以内部价购奔驰车名义,骗取31人1800万


2014年6月起,多家媒体报道了消费者在西安利之星公司遇到了销售人员设下的“购车骗局”。


据受害车主介绍,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一名销售顾问马某对外宣称,可以低于市场价5万到10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奔驰轿车。然而,当消费者把购车款打入马某私人账户和利之星的公司账户后,马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提车时间,并在2014年6月底突然“失踪”。


2014年7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马某涉嫌诈骗立案,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隔一年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马某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八路利之星公司担任汽车销售顾问。


期间,他对外虚构可用4S店员工身份以内部优惠价格低价购买奔驰牌汽车、公司年底清仓可低价购买奔驰牌汽车、可优惠购买加油卡、可帮助代缴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实,与吕某等31名被害人达成协议,进而要求此31人将共计1823.0234万元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款项汇入其个人账户或汇入利之星奔驰4S店公户等账户。


法院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系奔驰4S店员工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赃款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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