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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打“葛优躺”官司,6年544起,获赔759万!

财经网 2023-07-12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3月28日,#葛优打葛优躺官司获赔759万#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关注。

据了解,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有一个经典的 “葛优躺”形象,后来经过网友二创成为了网络热梗。

2016年,“葛优躺”表情包在网络上走红。近几年,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相关企业和账号起诉到法院,截至2023年3月22日,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判决文书共600份,涉及544起案件,案由均是葛优起诉企业使用“葛优躺”照片侵犯其肖像权。

据南方周末,544起案件中,葛优胜诉率达99.6%,仅有两起案件一审因取证程序瑕疵未判定企业侵权,另有一份判决仅判企业道歉无需赔偿。542家企业在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合理维权成本等共计759.4392万元。

对此,其中不少公司表示委屈,提出“阅读量仅15人”“发布当天浏览量为5人6次“发布后第一周浏览量为7人8次” “公众号已停更”等。也有企业出庭时表示惊讶,数年前发布的文章至今仍在有效诉讼期内吗?

图片来源:九派新闻视频截图


葛优打了几百场官司

2016年,“葛优躺”表情包在网络上走红。近几年,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相关企业和账号起诉到法院,已经打了上百场官司,大部分都以胜诉告终,获得赔偿金额几千至上万不等。

据南方都市报,2月7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葛优与B站关联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案件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开庭审理。

关于葛优诉B站网络侵权案的详情有待进一步公布,但从目前的信息来看,葛优方面的诉求或是针对B站的“二创”内容。

据第一财经,在B站官方出品的剪辑平台“必剪”上,有平台提供的贴纸素材,其中就有不少关于名人的“热梗贴图”,“葛优躺”在列。

B站官方必剪平台 图片来源:第一财经截图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游云庭对记者表示,“如果是B站自用的表情包,哪怕是非付费的,使用葛优的肖像权,也应该取得其同意,否则就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如果是B站的up主在视频里使用,这段视频是B站推荐的,平台则可能有部分连带责任。”

游云庭同时提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类案件要求非常高,如自媒体或up主使用,只要是有盈利行为的,如在视频下方有一个带货的入口,就会认为是商业性使用,判决构成侵权。

据南方都市报2月7日报道,2018年2月,葛优曾在艺龙网肖像权侵权诉讼中胜诉,获赔7.5万元。据了解,2016年7月,艺龙网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包括《我爱我家》剧照在内的7幅葛优图片18次,文字内容直接使用“葛优躺”。葛优以其肖像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艺龙网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葛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

2019年1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布的几起侵犯演员葛优肖像权案件的一审判决中,葛优均胜诉并获赔数千元经济赔偿。其中,在葛优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肖像权纠纷中,被告泰信基金被判向葛优赔偿经济损失9500元并公开致歉。法院认为,影视作品相关著作权的行使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葛优对《我爱我家》中的角色形象仍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据第一财经,北京互联网法院显示,涉及“葛优”主体的网络纠纷文书近千起,除少数其他类型的文书,大多数文书标题都是“葛优与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涉及公司主体类型包括教育咨询、网络、医院、化妆品、房地产开发等等。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葛优躺”相关的判决书共578篇。


葛优:“葛优躺”可以调侃,
但不能上升商业盈利

据南方都市报,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倩曾向记者表示,除了未经本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以外,演员具有可识别性是构成肖像权侵权的一大前提。以“葛优躺”为代表的表情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表情包是基于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如果表情包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高度,同样可受到保护。”

据界面新闻报道,葛优方面此前表示过,“葛优躺”照片可以调侃,但不能上升到商业方面盈利,没有经过允许情况下进行盈利宣传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实施,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随之发生改变,不再要求营利性,仅未经许可,非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即构成肖像权侵权。

大量的判例表明,只要使用肖像具有面部可识别性,并且侵权人是擅自使用,即使不存在营利,也构成肖像权侵权。

针对这一系列的案件,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楠表示,“葛优躺”虽然来自情景喜剧《我爱我家》,但具有葛优本人的可识别性,当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自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陈楠律师说。

综合南方周末、第一财经、南方都市报、界面新闻、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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