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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公司注意了:合规管理不是“跑龙套”,七方面升级“非儿戏”

2017-06-09 彭扬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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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考虑到行业落实有关制度、人员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时发布该办法有何背景?


权威人士介绍,对合规办法的修订已酝酿、准备多时。该办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证券基金行业经过近十年发展已有了巨大变化,业务范围更广,合规管理的责任更重。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就暴露出一些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该人士称:

随着市场、行业的发展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中也表现出一些问题,包括将合规管理仅仅视作合规部门的职责,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不足,处罚问责力度不够等。


2016年12月2日,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1月2日,共收到21家单位(其中证券公司11家、基金公司10家)、10名个人合计31条反馈意见。 综合各方反馈意见,证监会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七方面强化完善合规管理


具体来看,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七方面:



01

强调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


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进一步提高对合规的重视程度,加深对合规价值的理解认识,吸取部分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导致重大风险的经验教训,强调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02

督促公司秉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


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秉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提出八条通用的合规原则,尝试以原则导向方式,解决现有规则导向监管框架下,新业务、新活动缺乏及时、可用的规范标准问题:


1.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并及时更新;2.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3.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4.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5.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6.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客户;7.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8.审慎评估经营管理行为对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03

厘清各方合规职责,督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在合规管理上发挥合力


明确董事会负责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董事会制定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全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监督责任。


04

提升任职条件要求,合规负责人既要熟悉证券、基金业务,更要通晓证券法律法规

包括: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证券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


05

夯实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合理的薪酬待遇


办法明确:1.设置合规部门,配置足够合规管理人员。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合规部门,作为合规负责人领导的办事机构承担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

 

2.强化合规负责人的考核管理权。合规部门、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及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子公司中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所占考核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考核时,应当由合规负责人进行合规专项考核,合规专项考核应占总考核结果的一定比重。

 

3.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知情权。明确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考核,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理由解聘;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前必须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4.保障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同时,要求公司在年度合规报告中报送落实合规负责人薪酬待遇情况。


06

强化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的问责力度,强化约束机制

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力度,明确对不履职、不尽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可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高管资格等措施,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07

强化外部评估要求

针对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流于形式的问题,明确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每年必须进行内部评估,每3年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同时,为保障外部评估的质量,要求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细化专业机构的资质要求。


配套工作同步进行


01

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结合证券、基金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与《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拟与《办法》同步实施。


02

会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引导,树立行业标杆,通报典型案例。


03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专项检查,集中查处合规体系建设不完备、制度落实不到位、董事会或经营层或合规负责人不履职、合规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04

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强化合规管理相关要求。在设立子公司、开展新业务等方面,将合规管理体系全面到位作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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