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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退市新规”出炉,这六种情形“退你没商量”!

2018-03-09 王兴亮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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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改革大!动!作!


39日,沪深交易所对外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将对A股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话不多说,赶紧敲黑板、划重点——


两大特色


全覆盖:既包括了首次公开发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也纳入了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

 

严处理: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查明的违法事实,均可作为强制退市的认定依据。


四大目的


严肃处理上市公司在首发上市或者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

坚决清出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

依法处置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

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程序机制。

六大情形


《办法》严格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所载明的事实和结果为依据,紧紧围绕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这一关键核心,重点关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精准打击。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6大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1

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附:《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3

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4

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附:《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

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6

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    读



1体现依法从严监管理念



此次《办法》的修改之处,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监管的理念,具体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将上市公司退市与移送公安机关脱钩,只要行政处罚或者司法裁判认定存在重大违法事实,就可以启动强制退市,有利于简化程序,加快节奏,提高退市工作效率。

 

二是删除了关于纠正违法行为、撤换责任人员、妥善安排民事赔偿可以申请恢复上市的规定。从制度上取消了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在暂停期间自救恢复的空间,体现了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绝不姑息的态度。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承担重大违法退市的一线监管责任,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2程序优化 效率提高



为加大退市力度,《办法》还在以下三方面着力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提高退市效率:


一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


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



3新老划断 从严执行



规则发布前后的衔接事宜也做了妥善安排。


为确保新规则的顺利施行,沪深交易所在新老划断上,也将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具体而言,《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


《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这一安排,就是要打消市场不法分子的幻想,清除重大违法公司,改良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



4出现一家 退市一家



两大交易所将如何落实新规?且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

 

上交所

对于触及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将不留余地,一退到底。切实担起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将欺诈发行、重组上市重大违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情形纳入退市范围,按照从严原则,明确具体标准,落实配套程序机制,做到对重大违法行为全方位覆盖,不姑息、不迁就,着力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深交所

将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切实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同时,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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