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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杀一儆百”,中基协一张罚单细数这家资管公司六大罪状!

叶斯琦 中国证券报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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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出了一张罚单!这次挨罚的是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



金融产品属性不明、风险不清是当前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之一。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看,有信贷业务与投资业务混同、违背委托人根本利益的现象,以及“刚性兑付”、“资金池”、“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产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不久前强调,要坚持从行业本质出发,明确登记备案和风险监测标准,防范利益冲突,防止刚性兑付、资金池产品甚至非法集资活动渗透到私募基金领域,守住行业风险底线。这份罚单,给整个资管行业敲响了警钟!


先来了解一下这份罚单的“当事人”:


和合资管是和合期货全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和合资管管理的A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A资管计划”)投资于B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B信托计划”),B信托计划用于向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



和合资管六大“罪状”


(一)违反投资范围规定


和合资管代表A资管计划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B信托计划为C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信托贷款,但B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由和合资管实际控制。此外,经穿透核查,和合资管管理的228只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或从事信托贷款业务。


(二)违反规定公开募集


和合资管发行的多只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通过互联网、微信、博客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情形。


(三)违规制定“承诺最低收益”条款


A资管计划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以业绩比较基准的名义约定收益率。


(四)信息披露不充分


和合资管未对A资管计划的融资方C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充分信息披露。A资管计划季度管理报告、年度管理报告的合规性声明部分错误地引用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和合资管也未能将A资管计划已到期份额发生违约风险的拟处理方案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五)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失


和合资管未能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未能与期货公司及其股东严格分开,未能做到独立经营。


(六)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


A资管计划等226只资产管理计划在向协会提交备案申请之前就已将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投向信托计划或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打向融资方;D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2只资产管理计划在向协会提交备案申请之后但未取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之前已经开始投资运作。


申辩—复核的交锋过程


合资管提出了申辩意见。对此,复核小组认为,和合资管的违规事实清晰,和合资管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而且,从申辩意见看,和合资管对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缺乏基本的学习,合规意识淡薄,自称其错误具有行业普遍性。


中证君摘录部分协会的说明,给各位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违反投资范围”的复核意见


1.第一,A资管计划投向的B信托计划只有和合资管一个委托人,不符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的定义。


2.通过备案并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作出了合规性认可。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做出保证和判断。


3.和合资管反映其他公司存在类似行为,甚至有关行为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不仅不能构成和合资管相关行为不予纪律处分的理由,反而说明本案对相关机构纠正错误认识、坚守合规底线具有示范性作用。对于和合资管反映的其他机构情况,协会将作为线索核查处理。(其他机构,小心点吧!)


(二)关于“违反规定公开募集”的复核意见


和合资管承认有关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微信、博客等载体公开散布传播。即便和合资管与发布信息的机构没有业务合作,但相关信息的散布传播已经起到了公开宣传的客观效果。和合资管作为资产管理人,不能消极地依赖销售机构来确保募集行为符合规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遵守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三)关于“违规制定‘承诺最低收益’条款”的复核意见


1.违规约定收益的相关条款使得资产管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偏离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的信托法律关系,容易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从而滋生金融风险和法律纠纷。


2.和合资管提出的“行业惯例”不仅不是协会的执纪依据,反而是需要纠正的“陋习”。


(四)关于“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复核意见


和合资管在A资管计划发生违约的情形下所发布的相关逾期公告与协会认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充分没有关系,也无法弥补之前信息披露不充分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五)关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失”的复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协会可以依法依纪予以纪律处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不悖。


(六)关于“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的复核意见


1.在资产管理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和合资管擅自对外投资运作,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改变其行为本身的性质。


2.若最终未能通过我会备案,资产管理合同未能生效,和合资管行为的违法违纪后果将更加严重。


和合资管作为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偏离了期货公司的主业,偏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以资产管理业务为名从事信托贷款业务,名实不副,难以用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予以约束和防范风险,必然违反法律法规并最终形成风险。而且,从申辩意见看,和合资管缺乏对自身行为的正确认知,缺少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必要了解,缺失合规意识和谨慎勤勉等基本的执业素质。


最后来看处分决定——


一、对和合资管的法定代表人袁锦滢、总经理蒋毅尧、合规负责人郭寒冰予以公开谴责。


二、自2018年7月6日起暂停受理和合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备案期间,和合资管应当妥善处置现有业务风险,对照纪律处分决定书进行全面和彻底的整改,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回归期货公司主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在有关整改完成前,不予恢复和合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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