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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准入门槛!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昝秀丽 马爽 中国证券报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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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3月24日消息,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业务范围等作出制度安排,相关内容需在《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或进行适应性调整。此次修订重点围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主要内容


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


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


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


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强化期货公司监管



修订的主要原则包括,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优化对期货公司监管。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加、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重点是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并作出和完善相应制度安排;强化实控人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取消从业资格作为准入条件;强化账户管理,禁止出借账户和借用账户等。


强化期货公司监管,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如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强化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使用、分支机构等的监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对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准入条件进行优化,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有所取舍,暂不具体规范涉外事宜。关于境外经纪业务、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的监管安排等涉外事宜,鉴于当前缺乏监管实践经验,且涉及外汇额度、跨境监管、涉外保证金监控等诸多问题,需要系统研究论证,相关内容暂不在《办法》中具体规范。



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证监会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即《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关于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二是关于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三是关于衍生品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四是关于资产管理业务。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此外,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将实践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监管要求在《办法》中加以明确。

其中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防范风险传导、保障期货公司资产安全。

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万元等;此外,将《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融入《办法》,并同步废止两个规定。同时,借鉴最新立法经验,对《办法》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相关章节内容进行合并和优化。此外,《办法》还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和行业监管实践完善了有关文字表述。


中期协就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作出过渡期相关安排



中国期货业协会3月24日发布《关于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回归所属期货公司过渡期相关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据通知,近日,证监会正就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前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将回归所属期货公司。

为做好业务调整和各方衔接工作,中国期货业协会作出了过渡期相关安排(简称“安排”),并向各公司征求意见。

上述安排显示,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均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牌照或做市交易业务牌照之前,其下设已在中期协备案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继续展业。

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牌照并完成业务调整后,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再新增交易或开展做市业务。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未取得牌照的期货公司,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12个月内了结存续业务或做市业务,不得新增交易或做市品种。

监管方面,过渡期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进行行政监管;中期协对风险管理公司进行自律管理。此外,在证监会期货部指导下,派出机构和中期协将通过联合检查、定期会议或信息通报等具体方式,对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监管力度一致,防止监管套利。

此外,中期协还就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准入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而根据中期协于2014年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和2019年发布的《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备案规则》),期货公司经向协会备案后即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为配合落实《办法》最新修订,做好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经会商,中期协做出了配套的过渡期安排设计,具体如下:


一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可以继续正常展业。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是通过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


三是通过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期间期货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是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协会将不再接受期货公司新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申请。


五是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48个月内,对于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核准的期货经营机构,协会仍将依据《备案规则》对其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情况开展自律管理。

编辑:郑雅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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