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屡教不改,“牛散”被罚!用18个证券账户操纵一只股票,获利近1600万元
第一,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借款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指认、交易所有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控制、使用账户组在2017年2月8日至27日期间操纵“长春燃气”股票价格,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柳某、古某等人对涉案操纵行为具有交易决策权。
第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周学良、黄亮为吕美庆下属,吕美庆安排二人出面借账户、打保证金、签订协议等。
第三,2017年2月8日至27日期间,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交易“长春燃气”,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长春燃气”,操纵“长春燃气”价格。其中,操纵期间,“长春燃气”价格涨幅17.28%,偏离上证综指15.21%,偏离“燃气”板块指数12.92%,期间最高涨幅29.06%,振幅29.06%。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第四,证监会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程序合法。
第五,吕美庆曾于2015年和2021年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周学良、黄亮曾于2021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六,证监会已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基础上予以量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