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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分红,新突破!
具体举措包括:
完善治理机制,强化内在约束。2004年,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利润分配办法,并推动独立董事在分红决策中发挥更积极作用。2014年,要求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2019年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章程要求。
通过半强制信息披露督促公司强化分红。2004年,证监会制定规则要求盈利但不分红的公司在年报中详细说明原因,以“不分红即解释”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公司强化分红。
降低分红成本。2008年起,允许中期报告不经审计即可实施分红。推动税收部门针对红利收入实施差异化税负安排,引导长期投资。
强化对“铁公鸡”监管约束。对具备分红能力而不分红公司进行约谈,督促长期不分红公司更好回报投资者,倡导现金分红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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