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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出海”风险!办法出台
1.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2.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
3.贯彻新会计准则要求,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
4.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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