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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出海”风险!办法出台

赵白执南 ​ 中国证券报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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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出海”风险怎么防范?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11月24日消息,该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作为专项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国别风险的专项规范性文件,对国别风险作了进一步分类和定义,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防范和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前《指引》的基础上完善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业务的一项重要合规建设和风险防范依据。


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算口径


国别风险是什么?依据《办法》,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办法》称,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主要类型包括转移风险、主权风险、传染风险、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间接国别风险。

《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并定期开展国别风险评级,反映国别风险评估结果。国别风险应当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其中,风险权重为0%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可认定为低风险等级;其他风险权重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应根据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间或非政府间性质、缔结形式和主要参与方、缔结条约或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等审慎确定风险等级。国别风险暴露较大的机构可以考虑建立更为复杂的评级体系。在极端风险事件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统一指定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级。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完善国别风险计提范围比例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对《指引》重点修订内容为:


1.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2.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


3.贯彻新会计准则要求,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


4.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介绍,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信用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基础上计提国别风险准备,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重复计提问题。

“针对该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以应对非预期损失。同时规定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可视同国别准备充足,不必额外增提。”上述负责人解释。

在计提范围和比例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将表外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纳入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同时将低、较低、中、较高、高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比例由不低于0.5%、1%、15%、25%、50%下调至不低于0%、0%、5%、15%、40%。


设置两年过渡期


“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原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并反馈了宝贵建议。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符合监管导向和行业发展实际的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主要为完善相关文字表述、明确执行要求以及过渡期设置等相关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

上述负责人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三十一条要求。对由于特殊原因在两年内仍难以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办法》发布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应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编辑: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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