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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证监会出手,三券商被出具警示函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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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1月12日更新信息显示,证监会近日公布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对中信证券、中德证券和万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根据决定书,上述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违规问题是保荐的恒逸石化、永东股份和永吉股份可转债项目存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等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


高度关注“业绩变脸”问题


证监会一直高度关注发行人证券上市当年“业绩变脸”问题,严格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加强把关、审慎推荐,充分明确披露潜在的业绩下滑风险,对没有充分履职尽责的保荐机构和人员依据《保荐办法》严肃问责。

据了解,注册制试点以来,每年都有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因发行人业绩下滑受到处罚。例如2021年、2020年分别有6名、4名保荐代表人受到处罚。


体现最新监管导向


2023年2月,证监会修订发布新的《保荐办法》,对原有业绩下滑相关条款进行了整合。此次公布的监管措施就是根据修订后的《保荐办法》做出的监管处理,体现了最新的监管导向。

一方面,对机构和人员“双罚”。这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监管“长牙带刺”的一贯要求。“过罚相当”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在往年对保荐代表人出具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监管机构首次对保荐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履行把关责任,传递从严监管导向。

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发行人业绩变动原因、保荐机构履职尽责情况、风险揭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发行人业绩下滑的原因往往比较多样,对于确因保荐机构内控不完善、履职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到位的,应当对保荐机构进行严格问责,而对于受到行业周期性变化、难以预见的突发情况等外部因素影响的,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可以根据《保荐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免责,体现宽严相济、精准追责。

审读:张勤峰    编辑:余喆  张晶
签发:费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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