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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中证协重要举措!券商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迎修订

胡雨 中国证券报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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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7年多,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迎来修订。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5月10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推动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合规展业,协会修订并发布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合称两部规范),自2024年5月31日起实施。


在监管层强化严监管态势的当下,此次协会发布两部规范,意在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督促行业机构树牢“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相比前一版规范,此次修订发布的两部规范在优化另类子公司业务范围、完善子公司部分业务及内控监管要求、强化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完善人员管理相关要求等方面均有调整或补充。



强化公司内控及关联交易约束



从2016年12月30日协会发布前一版两部规范至今,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进一步规范,子公司层级进一步简化,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进入到2024年,新“国九条”出台引发市场各方关注,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协会也是以此为契机修订完善两部规范,更好推动证券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加大机构组织架构规范与监管力度,持续防范“末梢失控”,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从相关内容看,两部规范先是对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的业务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将另类子公司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开展跟投业务纳入规范中,在与母公司做好业务划分和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明确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登记为基金管理人且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扩充了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


对于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内控,两部规范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一是加强对另类子公司交易行为的约束,要求另类子公司需对投资标的持续控制和管理风险,并细化了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相关要求;二是完善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登记为基金管理人且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进一步落实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要求;三是优化并增加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明确监管原则和导向。


对于交易尤其是关联交易方面,两部规范强化了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新增了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管理的要求,并增加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违规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禁止性规定。此外,规范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业务划分,切实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



明确应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人员管理方面,此次修订发布的两部规范有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子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由母公司选派;要求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强调相关人员投资行为应符合有关规定,子公司应当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激励约束机制,两部规范强调,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以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均应建立长效合理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并防范因不当激励导致工作人员忽视风险、片面追求短期业绩,损害公司利益、投资者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其中特别明确,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此外,两部规范还补充了自律管理要求及措施,明确完善子公司报送事项相关要求,明确另类子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补充协会可对从业人员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自律措施。


在协会看来,两部规范适应了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风险防控和规范发展需求,市场各方认为规则的修订更加务实,此前业内比较关注的问题也基本得到明确,总体表示认可支持。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证监会的工作安排,持续加强对两类子公司的自律管理,加强对证券公司组织架构的关注和另类子公司投资情况的监测,同时继续做好行业答疑解惑工作,依托委员会及时召开全体会、座谈会、行业调研等,及时了解行业对规则的适应和业务开展的难点,发挥桥梁作用,为监管部门提供实践信息和有效意见。


审读:王   超编辑:于红波校对:王   寅监制:李若愚签发:孙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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