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紧急救人时,竟有人阻拦?还不止一次发生!
最近大家的朋友圈
可能都被广东暴雨刷屏了
关注我们的小伙伴,
可能也看到了这个案例:
(不明真相的小伙伴可点击图片跳转链接↓↓)
维护自己的财产固然有情可原
但大家都知道
消防员出动时
很多是紧急甚至人命关天的情况
所以遇到消防员行动时
一定要主动配合呀
可惜的是,
在消防救援过程中
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
5月4日晚,
海南省海口市某超市有14人被困电梯:
消防人员接警后
迅速赶到现场救援
虽然最后成功救出14名被困群众
但在消防员救援过程中
超市一名物业员工阻挠消防员破门,
并抢夺消防员手机
制止消防员录制警情
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救援行动
↑ 图片来源@直播海南
之后,当地消防联合公安再次赶赴现场,对阻碍救援的物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最终该人员依法被予以行政拘留。
有的小伙伴可能惊讶
阻碍消防人员救援
后果这么严重的吗?
负责任的告诉大家,
是真的!
而且由此承担责任的案例,
也不止这一起
大家可能还记得“大奔车主堵塞消防车道,被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剐蹭,事后拉着消防员要索赔”的那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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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啦,最终交警认定,私家车阻碍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负事故全责。
无独有偶,
3月31日中午
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某小区一业主家中失火
消防员赶来时
一辆黑色轿车却堵塞了消防车通道
大家不停寻找车主
车主始终没有露面。
火势不等人,情急之下
围观群众便主动上前和消防员
一起将黑色轿车
搬离消防通道
使消防车快速抵达现场展开救援。
事后据调查,该名车主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4月3日上午,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名车主处以500元罚款,并对该车主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很多时候
任务紧急
消防人员也是为了抢救生命
而采取必要的行动
其实,市民朋友对于我们
可以放“一百万个心”
因为每一位消防员都是经过
专业的训练
我们会尽心尽力
完成每一次的出警任务!
消防救援人员实施救援行动的职权
是法律赋予的,
消防救援人员实施救援行动
是其法定的职责。
救援行动必须分秒必争
因此法律上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公民阻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以消防救援人员在执行救援行动中因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尊重生命是基本底线
请给彼此互相多一些理解
为我们消防救援敞开“方便之门”。
综合自:南海网(hinews0898)、文明德州(dezhougy)、
凌点阅读(ldyd66888)、佛山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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