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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百万!电动车爆炸起火爱女丧生,父母将涉事公司告上法院!

广东消防 2021-02-27



之前我们推出动自行车

(以下简称“电动车”)

灾的文章里有不少网友留言

电动车发生火灾

厂商难道不应该负责任么?



电动车起火爆炸

厂商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5年10月16日

北京市朝阳区一出租屋

电动车充电时发生火灾

房间内一24岁女孩不幸身亡

其父母将涉事公司告上法院,索赔百万



2015年10月16日3时40分许,

一声巨响,北京市朝阳区

鸿博家园一间房屋突发火灾,

一名24岁的女孩小娟在火灾中丧生。


事后消防调查鉴定,

起火部位是卧室内床铺东侧地面处。

这名女孩在事发前一天晚上

将电动车电瓶放置在屋内充电,

电瓶发生电气故障,

引发爆炸并导致火灾。


△小娟父亲郭先生展示被烧后的电动车电池图片来源京华时报


事故发生后,

女孩的父母(郭文某、刘某)

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小鸟公司)

起诉至朝阳区法院。


原告认为

由于小鸟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导致女儿小娟殒命,

索赔近110万元。


一审中,

郭文某、刘某诉小鸟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由于小鸟公司随车销售的充电器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了涉案火灾的发生,判处小鸟公司作为充电器的销售者应当对郭文某、刘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后,小鸟公司上诉请求改判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威公司)

以及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本身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郭文某、刘某提交的电池原物,充电电瓶为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电瓶外壳有小鸟商标,电瓶内部由4块铅酸蓄电池连接组成,其中2块电池外皮部分烧毁,另外2块电池上发现“超威”标志,故此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由小鸟公司、超威公司生产的产品共同组合而成。


经法院审理查明,

涉案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认定涉案产品存在缺陷。


法院认为,郭文某、刘某的损失应该由小鸟公司、超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仅判决小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12月4日,法院二审判处小鸟公司、超威公司对郭文某、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3523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父母最终获得了赔偿

但是心爱的女儿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电动车火灾造成了太多太多悲剧

小编已无数次提醒大家

电动车停放充电千万不能大意



  •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入户。


  • “多合一”场所、群租房、员工宿舍等有人员居住的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搬离,严禁“人车同屋”。


  •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 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 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但是这样的场景

还是会经常见到

停放在建筑首层


“飞线”充电


室内充电



日前,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就切实加强出租屋及校园周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中提出,要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发现居住人数超过10人的出租屋凡是安全疏散不达标的,依法临时查封;凡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在室内停放或者充电的,依法清理。坚决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避免类似火灾事故发生。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6月初,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对“九类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加强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是突出风险之一。



如果你在生活中发现电动车

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

可以通过广东省火灾隐患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微信识别二维码进入举报小程序

输入相关信息

并且拍上隐患的“定妆照”上传

我们的“蓝朋友”就会第一时间收到信息

具体操作可以看这个链接


市民刘先生问:发现身边火灾隐患怎么破?

关注这个小程序,还有GPS定位功能



部分来源北京消防

由广东消防综合编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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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主编/露

本期编辑/许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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