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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亲述:你不说的真相,地知,我知

2017-09-21 言己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法医工作26年,做过无数案件的鉴证分析,我自觉最有意义的是杀人案。大多数的杀人案都没有第三人见证,被害人死了,现场也破坏了,犯罪嫌疑人便有了蒙混过关的侥幸,得意地认为真相只有天知、自知,自首或被抓后狡辩、翻供、抵赖,甚至三缄其口拒不认罪。

  显然,这是罪犯最本能、最简单、最有效的自保策略,如果得逞还可内心狂喜、仓内炫耀,良心与忏悔抛诸脑后,而被害人的冤屈永沉九泉,法律的公正尽受辱没。所幸,这一切并没那么容易发生,因为有检察官的存在。

  检察官的证据审查乃至追诉,不仅限于也无须依赖嫌犯的供述,原有侦查工作取得的技术性证据也不可能一路绿灯直奔判决书。法医检察官可以对犯罪现场所有的证据重新收集、再度分析,让“地上”尸体还魂、物证告白。嫌犯不说的真相,还有地知、我知。


  男子赵某和同有家室的女子朱某在自己住处最后一次约会,他在电话中告诉被反锁在门外的老婆自己杀人了,赵妻遂报警。警察破门而入,发现朱某手中握着水果刀气绝身亡,而赵某也因刀伤出血昏迷。经抢救赵某恢复正常,随因涉嫌杀人被逮捕。

  法医鉴定死者朱某系钝器作用于头部、锐器作用于胸腹致内脏器官破裂引起致颅脑损伤和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勘查、DNA检验证明现场床铺、厨房、洗手间、餐桌、门口地面大量血迹以及锤子、水果刀血迹纯为赵某遗留。审讯中赵某称:幽会吵架时朱某咬伤自己并拿水果刀行凶,自己遂拿起锤子打击朱某,之后不省人事,不知双方刀伤如何形成。虽多次审讯,赵某对死者刀伤、自身损伤如何形成一直支吾不清或保持沉默。

  案中赵某的伤口如何形成、朱某是如何死亡的呢?朱某手中握刀,是其刺伤赵某而引起他正当防卫吗?为何锤子、水果刀上面只有赵某DNA?朱某因出轨身亡其亲人难以理直气壮为其维权,如果损伤、死亡不能查明,显然最得意的是赵某。然而,公诉的检察官绝不可能任此发生,技术性证据分析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让地上物证说出真相。深检的法医检察官出手吧!

  受公诉部门委托后,法医即迅速补充、调阅案件现场和尸检的所有照片、锤子、刀等证据,接着逐步梳理分析:

  现场多个部位的血迹分布证明了赵某现场受伤后从床铺到餐桌、门口、厨房、卫生间的大量活动,锤子、水果刀严重损伤朱某却只有赵某的血迹且锤子丢在厨房表明其被赵某认真清洗,赵某被发现时身上血迹不多而高挂的洗手间花洒见滴溅血迹表明赵某在洗手间进行身体清洗,赵某的大量活动表明当时其胸腹部致命性损伤尚未发生。死者朱某的血迹集中在地面局部,颅脑损伤严重足以迅速死亡,胸骨刺穿并刺破心脏却出血不多表明此时朱某已死亡,朱某握刀松垮并非生前所为。

  至此,“地上”的一切告诉我:赵某锤击朱某头部致其当即死亡后又刺伤朱某胸部、心脏,其肢体损伤较轻,在房间四处活动后到厨房认真清洗锤子、水果刀并在洗手间冲洗身体,最后来到死者跟前刺伤自己胸腹部并将凶器塞入朱某手中伪造现场。案件证据分析意见到了法庭,赵某未做任何有力的辩解,于是进入了判决书,赵某被处以死缓。审判很顺利,正义没有迟到,天知、罪知的真相还有地知、我知、大家知。


  另一个时间、另一个地点,两名目击者看到某桥洞边上的草地上流浪汉桑某被同伴张某脱光衣服暴打头面部及上半身,随即报警。流浪汉桑某在医院救治二个多小时后死亡,警察当晚将张某抓获。法医鉴定桑某系胸、腹部暴力作用致纵隔血肿、腹腔出血发生失血性休克死亡。侦查审讯发现张某曾有两次犯罪判刑前科,其拒不交待任何犯罪行为,对审讯记录拒不签字。

  审查起诉时细心的办案人发现腹腔大出血性损伤和证人证言桑某头面部及上半身被暴打有矛盾,难以证明张某故意伤害致死,供述缺乏签字使言辞证据再折一腿,证人证言也变得模糊和飘忽不定,多次提审中张某仍然保持顽固的沉默。

  桑某是怎么死的,张某打死的吗?桥洞、草地两个现场的血迹、酒瓶、衣服、损伤如何证明犯罪?这些事实若不能查清,张某最多因故意伤害被判处轻刑,流浪汉死亡的冤屈可能就此抹过、再无昭雪。不行,这不是深检君的风格,尽管他只是一个社会近乎忘却的流浪汉!

  于是,法医检察官再次登场。套路不变,收集所有的原始证据:照片、现场、尸检记录,会检、讨论、细查案卷。渐渐地,一个完整的犯罪影像清晰出现:

  桥洞下地面张某和桑某的少量血迹、张某的右手背损伤并粘附桑某的DNA物质、桑某牙齿的严重损伤与草地的证据吻合证明了张某先在桥洞下拳击桑某口鼻部;25米外草地上的大量血迹及严重的头面部、心脏、腹腔损伤加之死者严重的醉酒(次日尸检血液酒精含量290mg/dl)证明桑某系从桥洞下跑到草地上后遭受了致命性暴力损伤;桑某的救治记录资料、尸检记录表明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为胸腹部打击所致的心脏损伤。

  证据分析意见书依此而出,言之凿凿、证明严谨,法庭上张某无言以对,判决书俨然采信,张某终以无期徒刑领罪伏法。法医的证据审查分析再一次使“地上”的证据重现犯罪,“天知、罪知”的真相“地知、我知”!


  场景再次转换:警方在2015年的一次例行排查意外揭开了10年前的一宗血案,魏某的指纹、DNA比对证明他就是当年血案的凶手。三次初审,魏某均承认持刀抢劫杀害谢某,呈请起诉时他翻供了,反称被谢某抢劫时正当防卫误杀谢某,检察官多次提审其仍坚称不变,表现得似乎很冤屈。或许有高人指点,他的辩解简单、自然、直接、有效。

  现场只有两个人,10年过去了都没有被抓住,承认刺死对方又怎么样?若表演够份,法官不敢断然否认他的辩解,折衷一下判不了几年,赌赢的概率高得诱人。对赌的是公诉检察官,却万不能赌法官对翻供的截然推翻,法庭上必须有绝胜的把握。案发现场的“地上”不是有很多证据吗?他们可以给出真相,法医检察官们,让“地知”显现!

  现场很复杂,四面墙壁、地面、床上尽是血迹,照片80多张,补充侦查的会检鉴定和沟通效果不佳,一切都很乱。“地上”证据集中在尸体损伤、地面血迹、现场衣物三个方面:

  尸体左颈部损伤表明刀背向上、两次用刀、肌肉外缘朝右侧深入刺断大动脉,左手的抵抗伤攻击状态下难以形成,这完全不符合魏某遭受刺杀时防卫反抗刺伤谢某颈部致其死亡的辩解供述;

  现场喷射血迹集中在床尾对着的墙面及门板且有明显的遮挡性缺失,床头墙面较少血迹,床上血迹非喷射性、床头血迹与死者仰卧时左颈部损伤位置相符,这一切表明死者系在魏某身下被刺破颈部大血管后起身致血液喷射到对面墙壁、门板并被魏某身体遮挡,魏某防卫抵抗刺伤死者的辩解根本不成立;

  现场的衣服、清理、劫掠痕迹以及魏某自述手指被咬伤的细节、服务员证词等证据亦一致指向魏某预谋劫财刺杀死者的犯罪真相,完全推翻其抵抗防卫的狡辩翻供。

  法医据此出具了证据分析意见,庭审中魏某由叫嚣到沮丧再到请求轻判,基于天知、自知的如意盘算彻底失败,不说的真相再一次地知、我知、大家知!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不是有趣的故事,而是真实的犯罪。真相被极力掩盖着,检察官的揭示亦愈加奋勇,法医的证据分析仍在继续努力,由“天知、罪知”到“地知、我知”。唯此,逝者不屈,罪者不冤,法无所枉,正义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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