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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十类“律师病”

2016-08-06 吕良彪 阿呆曰


【律师的职业修养与心理调适】

 

 


君子博学而日三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

——荀子

 

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修昔底德


心态决定状态:儒家讲究“拿得起”;佛家追求“放得下”;道家希望“想得开”;律师理当“HOLD得住”。

——吕良彪

 


文/吕良彪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任何一项职业都不可避免地给从业者烙上鲜明而深刻的职业痕迹,律师也不例外。作为“法律骑士”的律师,既要珍惜自身独特深邃的职业特征,也要防止因为职业特色而容易引发的“过犹不及”的几类“律师病”:

 

一、“破坏”心态

律师是天然与“反对”、“异议”、“挑剔”相伴的职业:虽然“反对”、“批评”本身就是一种“积极心态”与“建设性参与”,但律师自身还是应当努力秉持一种“批判性建设”或称“建设性批判”的态度,而非习惯性地为反对而反对、为异议而异议、为挑剔而挑剔,甚至成为说不得、惹不起的“挑衅”乃至“法律碰瓷”高手,往往容易沦为非理性的“破坏者”。

 

二、“敌人”心态

律师是时时处于“博弈与和解”状态与过程之间的职业:“对手”并非“敌人”,即使在诉讼中代表利益尖锐对立的双方,其目标也是为了在尽可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分配利益,既是对手也是潜在的合作者。本能地将对手、法官视为“敌人”缺乏合作共赢之胸怀与智慧,既不利于律师自身,也不利于当事人利益。

 

三、“受害”心态

律师是需要“骑士情结”但又不可过度自我英雄化的职业:这一点刑事、行政诉讼中表现尤甚。律师代表公民私权利在于国家力量进行抗衡与抗争时确实不易,律师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果敢与智慧,但没有必要总习惯性将公检法甚至对方当事人全预设为“坏人”而自己和当事人都是“受害人”乃至“抗击强权”的英雄。

 

四、“狭隘”心态

律师是需要坚强意志、大度包容而不可惟我独尊的职业:律师并无权力、金钱可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否则必然堕落为“马仔”与“掮客”的职业。如思之先生所说:律师当相互辉映。以人性与智慧立命的职业必须是一个自信、包容的职业,若谁也不信任,容不得他人优秀,听不得不同意见,无论个人还是行业的路都将越走越窄。——坦诚直言与批评是律师的职业特性,刻意挑剔与显摆是修养不够。多多自我反省而非习惯性自居于道德与智慧高地对他人进行指责,是律师应有的职业修养与人生快乐的基本品德。

 

五、“挑唆”心态

律师是天然与是非相伴但又必然当尽可能去除“是非”之心的职业:客观理性审时度势。绝非总挑着当事人去打官司、或是挑着当事人把事整大、挑着当事人死不妥协,才是对当事人有利,才是对律师有利。以小人之心度人揣物,唯恐天下不乱,多害人害己。除却局势判断不明,挑唆多出于律师自身利益考量。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与客户利益是一致的。但律师与客户的利益冲突也几乎是必然的,在自保的前提下,律师不可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无论是因个人利益追求还是自身崇高的职业理想,都不可将客户当作可以牺牲掉的小白鼠。

 

六、“推脱”心态

律师是需要替客户解决问题又必须防范自身安全风险的职业:专司挑剔或指出风险与问题所在而不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缺乏应有之决断与担当;或是不惜大吹大擂、大包大揽,一旦诉讼结果不得便指责司法不公、法官腐败以推脱责任;或是迎合客户与公众,说着“绝对正确的废话”。——律师既要能“看准病”的智慧,也要有善“开药方”的魄力。

 

七、“正义”心态

律师是心向正义而不可以正义正居的职业律师既不能沦为“喷子”,也不能充当“权力歌唱机”。

正义当是律师理想与追求,而非自我贴金的幌子,更不能是攻击他人的大棒。“正义”心态过甚者多以英雄、侠士自居;言必称正义;习惯性自居于正义与道德高地;正义是其造势的幌子,也是其攻击对手的法宝——凡与其对立者即为正义的敌人。一言以蔽之:他们就是正义。虽然,正义往往不过是利益的代名词。

而另一种“正义”心态,则是坚定地与官方站在一起,放弃底线与原则地歌颂与迎合权力,甚至不惜攻击和“出卖”同行。说到底,这种所谓“正义”心态不过是律师内心“官本位”在作怪。律师有了这种心态自然不免“对上”生出“奴才心态”,对同行显出“牛逼心态”。——杜月笙曾经告诫说:不是政府人士,永远不要去做政府的吹鼓手,因为吹鼓手在政府眼里永远只值一个夜壶铜钿,屎急了拿出来用一下,用完了放到最角落地方;你吹得越起劲,不仅公众看不起,政府更看不起你。所以吹鼓手都没有好下场。——作为社会理性、积极的建设力量,律师当然要与政府保持密切良好合作,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而从社会分工而言,律师作为“在野法曹”理应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警惕和批评权力、在权力暴虐与民粹暴戾之间建构起理性的防火墙是律师作为理性法律人的天职,律师既不能沦为“喷子”,更不可堕落为郭老、周鱼那般的“权力歌唱机”。

 

八、“表演”心态

律师是需要适度兴奋与表现但又不可表演过度的职业:一则律师需要通过个性化的表达赢得公众关注、赢得声望与市场;二则律师也需要通过个性化的表达增强办案效果。尤其当下中国律师,既要会做事、做人,也要会“做秀”以赢得公众对案件的关注与支持,凝聚社会公众资源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但凡事过犹不久:律师挑战公权的表演值得尊重,律师为炒作个人无端或过度夸张攻击同行的表演,或是为争得案件、赢得案件的不适度过头表演,都是有害的(戏子心态哪里都有,官场中被曝光的“戏子心态”最典型者莫过于薄熙来、王立军)。——一句话:律师要具备成为“明星”的能力,但要克制内心可能的“戏子”心态。

 

九、“获奖”心态

律师是需要名望、荣誉但又不宜过于热衷于评奖与虚名的职业“当评级成为一种产业则获奖不过是种广告”。律师过于热衷排名评奖不过是一种广而告知的不自信。我并不反对律师竞争、评奖,衷心尊重并祝贺每一位获奖的同行,我只是反对律师过于热衷评奖。过于注重评奖、出名者,或过于虚伪,或过于功利。当下评奖已日益“产业化”,往往得整百分之二三十诸如田文昌之类成名多年的牛人大佬,其余百分之七八十嘛......呵呵,你懂的。——诚如杨绛先生所言:“我和谁都不争,和谁争我都不屑”。

 

十、“江湖”心态

律师是需要深谙“江湖”规则而不可“江湖气”过重的职业:律师需要“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但不可流于世俗;律师需要“体面”与传承,但更需要保持一种尊重与独立,动辙是师徒相称想到强求学生拜师实际上不过是一种赵本山式的心理病态,与律师职业应有的独立、理性、客观、平等等理念完全背道而驰;律师可以也应当具备鲜明个性,但没有必要人为地划分这个流派那个流派甚至造出若干名头对外宣传吹嘘:例如“死K派”与“口臭派”就是两个概念,具备“死K精神”的律师绝对不等于习惯性口臭的律师;而“沟通派”与“勾兑派”也是两个不同的理念:律师需要与法官、与检察官、与政府、与对方当事人等方方面面进行沟通——那种习惯性自居于道德高地从道德上攻击指责别人勾兑的,基本可以认为不过是口臭派而非真正的理性抗争者。——律师身处种种矛盾,领略种种人性丑恶,时时身处利益与是非的“江湖”不可不懂所谓江湖规则,但又当时时保有法律之“师”应有之风范。



【自由在高处】

 

我的三点倡议:


律师莫要贪恋主席台:建议律师界的会议原则上不设主席台,其目的乃在于使律师这个职业尽可能地摆脱“官本位”之毒害,无论这个行业,还是每个律师内心。

律师莫要以“第一人”自居:如此自大无非缺乏自信的自我吹嘘,非但不能为自己的吆喝添色,反倒徒增笑料耳。

律师莫要自称或互称“大律师”:绝非同行相轻或妄自菲薄,乃是因为我深知在当下中国一切“以吏为师”的时代断无大师可言,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大律师”(阿呆注:我从不自称或称他人为“大律师”,但对朋友们基于尊重、爱护与鼓励或调侃地称呼我为“吕大律师”始终心存感激,或许就象是长得不帅的人被人称为“帅哥”一般哈)。我们的职责与使命,乃是要创造一个“大师辈出”、“大律师尊严立世”的伟大时代。

 



【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

(吕良彪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




【阿呆曰:于容忍与自由间寻求社会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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