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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动迁安置房,什么公证、抵押都毫无意义

   购买动迁安置房,抵押登记、委托公证都毫无意义

 

   不知道为什么社会上对抵押和公证如此迷信,就像多年前人才招聘市场上对大学英语四六级的迷信一样。将购买的动迁安置房抵押给自己,这种抵押本身是虚假的,主合同债权根本不存在,被担保的债权债务根本不存在,抵押权本身是虚假无效的。针对同一套房屋的买卖和抵押在法理上就是相互冲突、自我悖反的:你是购买这套房屋,怎么可能同时用该房屋给它自己做担保呢?抵押担保物和被担保的交易标的物怎么可以同一呢?自己给自己做担保,不是非常荒唐吗??而且不动产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房屋是不能交付给抵押权人占有使用的。

   至于公证,只能做代为处分该房屋的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很多购房人都会在那些法盲的建议下做一个全委托公证,受托人自然是购房人的亲朋好友甚至家属。但是涉及限制交易期内的动迁安置房买卖的任何文书和任何事项上海的公证处都一律不给公证,因为公证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达不到,没有能力把握未上市动迁安置房转让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同时公证处也会尽力让自身面临的风险最小化,不会给任何自己无力把握、不能完全避免风险的事项作公证。对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方面任何一家公证处都不给公证,另一方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公证与买卖合同效力有任何关系,公证不公证,与买卖合同的效力没有丝毫关系。最主要的是这种委托公证毫无意义、没有任何实际用处:任何委托公证做好后,第二天委托人就可以去公证处撤销委托,该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自然也随之撤销。因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代理人都享有任意撤销权,委托人对委托事项和委托授权享有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无理由撤销委托,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根本不存在什么“不可撤销的委托”。做好委托公证后第二天房东就可以去公证处撤销,让买家手里的公证书变成废纸一张。

   如果房东一直没有撤销委托,委托公证书也一直有效,到时候受托人依据公证书将房屋过户给买受人了,有可能房东或者利害关系人正可以据此起诉买受人,起诉这种不合理不正常的房屋过户。

    根本的是,委托公证对购房人规避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毫无用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只是一个虚幻的自欺欺人的心理安慰:对购房人交易安全的最大最主要的威胁并不是房屋出卖人,而是第三人。公证委托书完全不能对抗和排斥第三人对该房屋的权利主张,对排除第三人的权利毫无用处。如果第三人查封了该房屋,公证委托书有什么用??公证委托书能防止、阻止任何人查封吗??如果房东违约,公证委托书也毫无作用:能阻止房东抵押房屋吗?能防止房东一房多卖吗?能阻止房东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吗?能阻止房东产证加名吗?如果房东去世了,其继承人不配合或者无力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或者根本没有继承人,公证委托书有什么用??如果房屋过户给他人了,产证加名了,抵押给他人或金融机构了,或者房屋被任何第三人先查封了,公证委托书都是废纸一张,没有任何用处。

   如果房东无意反悔违约,本就没有必要让他把房子先抵押给你,抵押了,到过户时还要先注销抵押;一旦发生任何争议纠纷,不管是你和房东之间,还是第三人和你们买卖双方之间,都只能依据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有关证据打官司,你对该房屋主张权利的唯一凭据就是当初签订的买卖合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和公证委托书之类对你购房人不仅毫无正面作用,反而是个麻烦和障碍。你要费很多唇舌跟法官解释清楚为什么要做这个虚假的抵押登记,为什么要做这种不合理的委托公证?这也会成为对方代理律师抓住的一个把柄。虽然不足以导致房屋转让无效,但是任何虚假的事情做了本身就是过错,总归是不好的。

   并非所有的有效合同都能实际履行,有很多合同完全有效但是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对购房人来说,就是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已经无法实际履行了,已经拿不到房子了。确保购买的动迁安置房最后一定能过户给自己的方法是有的,有且只有一个,而且这个方法是现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这个唯一的方法是什么,请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面谈请至: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2号捷运大厦9E室,在天山路芙蓉江路路口新虹桥商务广场。地铁二号线娄山关路站4号口出来后右拐沿天山路向前一直过了天山路古北路路口即是,开车到天山路芙蓉江路路口停,公交车至天山路芙蓉江路站下车(共有16部公交车)。联系电话:138 1632 0064,187 2100 8880,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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