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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官司输赢的第一步

爱赢法律咨询 房地产及刑事专业法律服务 2020-04-05

                 

  诉讼请求如何拟定是一门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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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又有两家去年因嫌我收费太高而未让我代理、之后委托了其他律师代理的客户回头找我重新代理。这种详细咨询过我之后,嫌我收费高而去另找了收费很低的律师代理,一段时间后事情搞砸了,又回头找我代理的案例已经有过很多。结合以前办理过的众多案例,总结出一点:诉讼方向怎么确定、诉讼请求怎么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是一门很大的学问,直接决定起诉方的官司输赢、胜诉败诉。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包括动迁安置房、二手商品房、新建商品房及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原告如何正确选择诉讼方向、正确恰当地拟定诉讼请求,直接决定了官司是胜诉还是败诉。


      比如售房人,在房价大幅上涨、可以办过户时市场价已经涨到了双方交易价的两倍三倍的情况下,售房人往往主张合同无效,以买卖合同无效为诉求对购房人提起诉讼,或者在购房人起诉其要求过户时反诉主张合同无效。这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错误的、愚蠢的,主张合同无效必定很快判决驳回。售房人并非一定达不到目的,并非一定得不到自己的利益,但是试图通过打合同无效而收回房屋或者逼迫购房人大幅加价,是非常错误愚蠢的做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很罕见,即使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也一律属于有效合同。除非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概言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实际上只有一种,即虚假的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如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了帮助售房人紧急转移财产而过户,可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如购房人为了骗取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帮助他人套现骗取银行贷款而签约过户,可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这都是本身虚假的房屋买卖。哪怕是购房人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手段逼迫售房人,或者误导售房人使售房人产生了重大误解,以显著低于市场价的超低价购得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不属于无效,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实践中要撤销也很难很难。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虚假房屋买卖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属于无效合同,只要是真实的房屋买卖,购房人是真实、善意的购房,合同都是有效的。即使售房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只要交易时售房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明确对购房人声明其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出示相关证件,购房人不是明知售房人系精神病人而仍坚持与其本人交易、以明显不合理的超低价购买,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售房人打合同无效,是非常错误、愚蠢的。售房人并非不能达到收回房屋或者让购房人大幅加价的目的,在操作方法和策略正确的前提下能够合法达到此目的,需要正确地确定诉讼方向、拟定诉讼请求,譬如主张解除合同。


     要否定、消灭一份已经订立的交易合同,并非只有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失败。除了合同无效,除了撤销合同,除了解除合同(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还有主张合同不成立、未成立,还有主张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有区别的,合同是否成立与合同是否有效是两码事,合同对部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与合同无效也是两码事。概言之,想要否定、消灭一份已经订立的合同,总共有如下途径:(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2)请求撤销合同;(3)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法定解除或者协议解除);(4)请求确认合同不成立或者未成立;(5)请求确认合同对部分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在主张合同无效和主张合同可撤销之外,还有请求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已解除、确认合同不成立或者未成立、确认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三种途径。选择哪种途径、哪个诉讼方向,具体如何拟定诉讼请求,是一门大学问,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技术活儿,要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综合分析后选择拟定。


     为什么选择正确的诉讼方向、拟定准确恰当的诉讼请求是打赢官司的决定性的第一步??因为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包括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裁判,只能对原告提出的诉求要么支持要么驳回,没有第三种处理方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提出的问题,再完全属于本案,法院也不能对原告未提出诉求的问题、未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作出裁判。法院的判决丝毫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你原告的诉求,未必表示这件事情已经结束了、这个案子你已经输定了,很多情况下只是因为你诉讼请求提得不对或者不恰当、不准确,你的诉讼方向、诉讼策略错误或者不当,你的诉讼方向选择有偏差。


     站在购房人的立场上,诉讼方向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如何拟定,更是一个极端重要的根本性问题。如果诉讼方向错误,诉讼请求不当,或者诉讼策略错误不当,起诉之后不但不能打赢官司、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益,连原有的、在维持现状的情况下不会失去的基本利益也会失去。除了那些法律关系、法律事实非常简单明晰的案件(如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之外,打官司本身是一件专业性很强、专业水平要求和技巧要求很高的技术活儿,请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吧!否则,必将像许多客户那样悔不当初,为了节省小钱儿而给自己制造了大麻烦,招致了比律师费成本大十几倍、几十倍的损失,得不偿失,因小失大,悔青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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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作于2018年4月初,发表于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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