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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复杂案件需审慎:“光大乌龙指”行政处罚法案

2017-01-22 缪因知 北大出版社法律图书


在证券市场多月低迷,投资者信心风雨飘摇之际,“光大乌龙指”事件确实给市场发展和社会秩序带来了诸多不和谐的因素。为了稳定人心,要令其有所承担,未必不合理。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在从事自营证券买卖业务时,交易员分析判断 180 E T F 出现套利机会,而用交易软件发出买单,但由于交易先天存在设计缺陷,被匆匆投入使用时未经充分测试,导致光大证券的账户自动以234亿元巨量买入180E T 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

所谓 E T F(E x c h a n g e T r a d e d F u n d s ),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E T F代表一揽子股票的所有权,申购赎回 E T F时,必须以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揽子股票。 E T F的交易价格、基金份额净值走势与所跟踪的指数包含的股票的加权值基本一致,但是在实践中又会有所偏离,因此机构投资者往往用软件测算 E T F的市价和基金单位净值之间的细微价差,并随时自动进行交易以套利。 光大证券买入的上证180 E T F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约2/3的股票特别是蓝筹股。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 事后测算,180 E T F 与沪深 300指数在2013年1月4日至8月21日期间的相关系数达99.82%。所以光大证券巨资的投入带动了沪市指数整体暴涨。

16日上午的事故发生后,光大证券的交易员根据公司« 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关于“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开始进行对冲。11点30分休盘后,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如何处理过多买入的股票紧急磋商。 因为当前的交易 T+1规则禁止在股票买入当日卖出,所以为了对冲之前巨额误买的损失,他们改用卖空股指期货合约的方式将已买入的 ETF 包含的成分股转换为 ETF 基金并卖出。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告,确认系统出现问题。14时22分以后,光大证券继续卖空股指期货合约。

之前11时59分,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在对事件并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向记者否认市场上关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 12时13分,董事会秘书向记者表示需进一步核查情况,要求删除文章。 但此时该文已无法撤回,于12时47分发布并被其他各大互联网门户网站转载。


8月30日,证监会发布«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下称« 处理情况») ,称光大证券“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亿元。对从事对冲交易的四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这四人同时被宣布终身禁入证券和期货市场;对董事会秘书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 « 处理情况»还宣布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 “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要 求 赔 偿。”11月 1日 正 式 作 出 的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2013]59号和[2013]60号虽然叙述了更多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但对前述处罚决定依样画葫芦地做了重复。

该处罚意见出台之快、惩罚之重,震撼了市场。 但是,面对这场前无古人的“极端个别事件”(证监会语),法律人应该认真审视其中反映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制度问题。 在群情激愤之余,大众为重罚拍手称快之际,本书想“不合时宜”地对之作出些质疑。 毕竟,对法治的追求,而非单纯的“严打”,才是证券市场的长治久安之道。 本书的观点固然未必是真理,却至少有助于从多角度思考这种新型复杂案件。


一、 光大证券对其造成的市场波动应当承担责任吗?


不容否认,由于光大证券公司自身错误的大单买入,导致市场整体在短期内非正常地、出乎预期地上涨,其后又由于先期的上涨缺乏合理性基础和长期性理由,而迅速跌落,引发波动。 但这并非是光大证券在出于故意的主观心态而有意制造虚假的市场价格和成交量信号来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而是并非符合其本意和自身利益的行为所致,更不用说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 只是光大证券用真金白银给自己和市场开了一个昂贵的玩笑罢了。

对于市场投资者来说,他们当时看到的情景是市场整体的莫名上涨而不知晓市场上涨的背后原因,不存在对光大证券的错误信赖,所以当时出现了交易所系统出现问题、T+0政策将出台、优先股政策将出台等多种版本。 虽然证监会指责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当日“在对事件情况和原因并不了解的情况下,轻率地向记者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但这只是对市场波动的诸多原因做了一项排除,并不构成投资者对市场波动原因产生合理信赖的基础,更不用说基于对光大证券的信赖(对该表述的分析详见第四部分)。 退一步而言,就算投资者想从光大证券处“讨一个说法”,该公司13时公告的“重要事项未公开,8月16日下午停牌”也足够警示下午的投资者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交易软件可以清晰地显示,16日上午因为光大证券的巨量买入,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股价指数(简称上证综指或上证指数)在极短时间内从11时06分启动,在K线图上通过一个几乎笔直的上涨,到11时08分达到全日最高2198点,这时基本上没有其他买入资金。由于一些投资者见机抛盘,11点 17分达到区间最低点2102.5点,但由于更多投资者在市场传言误导下,错误地认为11时06—08分的上涨是重大利好或类似原因所致,更多资金开始买入,上证综指11点18分开始反弹,11点30分上午收盘之际逐渐达到2146点。

图4.1      8月16日上证指数 K 线图走势

不能不说,11时06分至17分的一起一落已经充分反映了证券市场固有的风险与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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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光大证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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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果光大证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投资者是否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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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光大证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并产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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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杨剑波起诉证监会: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知情与同意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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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案民事赔偿诉讼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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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研究》

作    者:

出版年:2017年1月

定    价:45.00元


《中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副教授的专著《中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研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



该书约35万字,比较研究了政府监管、民事诉讼、交易场所监管等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的一般性优劣、在中国实际环境下的表现,以及未来的改进之道。通过这一视角,诸多证券法中的精微理论与实务案例得到了细致分析与有机结合,为市场约束和国家权力如何在证券市场治理中实现适当的配置提出了新思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大兴为该书撰写的序指出:

   

 “不仅着眼于证券法的技术、争议案例的解释,更涉及国家复兴与资本市场、行政权力与市场自由、公共规制与私人诉讼等大问题。作者试图在一个更为开阔的时空下,思考中国证券法的有效实施机制;试图通过个案分析展开关于资本市场的宏大叙事,字里行间充满了一个年轻法学者的孜孜情怀。


所有有开拓意识的研究,都是值得记住的。老缪所累积的这些文字不仅是其近年学术研究的纪念,更是关于如何展开部门法理论进路的建言。尽管我未必认同其中的全部观点,但这种认真研究的精神恰恰是我们这个时代比较稀缺的。


老缪并不特别关注或者特别有意识地去试验某种法学方法,他只以自己的行动实践他所理解的证券法解释,这正好也是学术自由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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